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3 條
本會對於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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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當前的問題是涉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3條。此條例規定對於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根據問題的描述,這個條例主要是針對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提供了特殊的規定。根據這個條例,其他法律中有關權利行使期間的規定不適用於對於這些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這意味著這些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不受其他法律中對於權利行使期間的限制。 由於沒有進一步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或具體案例,在這種情況下我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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