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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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於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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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當前的問題是涉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3條。此條例規定對於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根據問題的描述,這個條例主要是針對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提供了特殊的規定。根據這個條例,其他法律中有關權利行使期間的規定不適用於對於這些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這意味著這些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不受其他法律中對於權利行使期間的限制。 由於沒有進一步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或具體案例,在這種情況下我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
立法沿革 1 版
(1050725 制定)
本會對於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例係以特別立法方式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由於該等財產取得之行為距今時日久遠,依現行法律規定,或因時效消滅或因除斥期間,已無法要求返還該等不當取得之財產,受害人亦無法請求回復權利,爰明文規定本會對於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排除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例如民法、土地法等法關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取得時效及除斥期間等規定之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係以特別立法方式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由於該等財產取得之行為距今時日久遠,依現行法律規定,或因時效消滅或因除斥期間,已無法要求返還該等不當取得之財產,受害人亦無法請求回復權利,爰明文規定本會對於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排除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例如民法、土地法等法關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取得時效及除斥期間等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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