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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 2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正當理由,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以下簡稱該財產),就該財產為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二、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繳納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及其他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 三、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負擔之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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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2條,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的正當理由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的,該財產的簡易修繕及保存必要費用支出。 二、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繳納的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及其他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 三、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負擔的勞工保險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提繳。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政黨A在違反法律的情況下,不當取得了一筆財產。然後,政黨A需要進行該財產的簡易修繕及保存,才能確保該財產的價值和運作能力。因此,這個情況下,政黨A的支出可以作為正當理由進行財產的處理。 參考資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2條,最新修正日期為2020年5月20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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