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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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訂定薪資支給基準,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會核准;薪資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 2.前項薪資支給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待遇。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主委待遇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會副主任委員待遇。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者,必要時得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 3.第一項財團法人,應針對前項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提經董事會通過;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者,應自次年度起檢討酌減其薪資支給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11條,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對於專任董事長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支給方式和基準,需要考慮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的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和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訂定薪資支給基準。該薪資基準需要經過董事會的決議後報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准。如果薪資支給基準需要變更,也需要遵守同樣的程序。 根據以上條款的第二項,薪資支給基準應符合以下規定: 1. 董事長的薪資待遇不應超過本位於主任委員的待遇。 2. 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的薪資待遇不應超過主任委員的待遇,其他人員的薪資待遇不應超過副主任委員的待遇。 3. 如果屬於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難以招募人才的情況,必要時可以不受前兩項規定的限制。 根據第三項,財團法人應對於前述特殊人員實施年度績效考核,考核結果需要經過董事會通過。如果考核結果未達到工作目標,應自下一年度起檢討並減少其薪資支給基準。 以上在回答問題時的參考資料,均以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為主,並參考了相關法規及法律解釋。
- 法人名詞
- 審酌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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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