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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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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在相當本會及所屬機關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就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條件,訂定獎金發放基準,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會准;獎金發放基準變更時,亦同。
  2. 2.前項獎金發放基準,每人每年獎金總額以平均二點五個月薪給為原則,並得依員工個人績效表現訂定差異化之發放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提高其獎金總額: 一、員工薪資結構比照公務人員年功俸,並有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已無級可晉,且獎金最高為三點五個月薪給者,得按該等人員人數比例調增獎金總額之平均月數。 二、定有自籌經費計畫者,得按其績效表現情形調增獎金總額,平均以三點五個月薪給為上限。但依其產業特性設定具體之財務績效指標,並函報本會核准者,得依其績效表現,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上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對於專任董事長和其他從業人員的獎金和其他給予,需要在本會及所屬機關員工的支給項目和基準範圍內訂定獎金發放的基準。這些基準需要經過董事會的決議後報告本會核准。當獎金發放基準變更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 2. 根據獎金發放基準的規定,每個人每年的獎金總額原則上為平均2.5個月薪給,並且可以根據員工的個人績效表現制定差異化的發放基準。然而,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以考慮提高獎金總額: - 員工薪資結構與公務人員的年功俸相似,且已無更高的俸級可晉升,並且獎金最高為3.5個月薪給者,可以按照相應比例增加平均月數的獎金總額。 - 如果有自籌經費計畫,可以根據績效表現情況調增獎金總額,平均不超過3.5個月薪給。但是,如果根據產業特性設定了具體的財務績效指標並經函報本會核准,則可以根據績效表現,最高不超過4.4個月薪給。

  • 法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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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在相當本會及所屬機關員工支給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