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4.06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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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且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現金總額,不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不受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規定之限制。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本會所訂之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前一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並提報本會;其報告格式如附件。
-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訂定薪資支給基準,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會核准;薪資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 前項薪資支給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待遇。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主委待遇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會副主任委員待遇。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者,必要時得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 第一項財團法人,應針對前項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提經董事會通過;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者,應自次年度起檢討酌減其薪資支給基準。
-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在相當本會及所屬機關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就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條件,訂定獎金發放基準,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會核准;獎金發放基準變更時,亦同。
- 前項獎金發放基準,每人每年獎金總額以平均二點五個月薪給為原則,並得依員工個人績效表現訂定差異化之發放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提高其獎金總額: 一、員工薪資結構比照公務人員年功俸,並有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已無級可晉,且獎金最高為三點五個月薪給者,得按該等人員人數比例調增獎金總額之平均月數。 二、定有自籌經費計畫者,得按其績效表現情形調增獎金總額,平均以三點五個月薪給為上限。但依其產業特性設定具體之財務績效指標,並函報本會核准者,得依其績效表現,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上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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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4.0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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