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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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本會所訂之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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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5條的規定,當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達到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到新臺幣三千萬元時,該財團法人需要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向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備。此外,該財團法人的財務報表也需要經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同時,該財團法人也需要遵守國家發展委員會制定的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並制定相應的誠信經營規範。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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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