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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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為獎助或捐贈,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不受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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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4條,財團法人在依照本法第21條第2項第3款的規定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進行獎助或捐贈時,若當年度的獎助或捐贈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則不受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的限制。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財團法人可以以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的金額進行獎助或捐贈。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財團法人在一年內對某團體進行捐贈,且捐贈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則不需要遵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的限制。
- 法人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條文
- 財團法人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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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