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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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且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現金總額,不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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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3條,財團法人在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必須足以實現其設立目的和業務宗旨,且最低總額為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此外,其現金總額不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參考資料: -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20年1月1日)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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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