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財團法人:指以促進國家永續發展為目的,從事相關國家政策研究發展,或相關國家政策施政計畫推廣或服務為主要業務,經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許可之全國性財團法人。 二、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指本會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加強監督之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三、薪資:指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四、獎金:指年終獎金、工作獎金、考核獎金、考績獎金、績效獎金及業務特殊功績獎賞等非經常性獎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2條,以下是該辦法所定義的用詞: 一、財團法人:指以促進國家永續發展為目的,從事相關國家政策研究發展,或相關國家政策施政計畫推廣或服務為主要業務,經國家發展委員會許可之全國性財團法人。 例:國家發展委員會許可成立的全國性研究機構,致力於推動國家的永續發展。 二、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指本會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加強監督之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例:國家發展委員會指定的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需要加強監督管理。 三、薪資:指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例: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等。 四、獎金:指年終獎金、工作獎金、考核獎金、考績獎金、績效獎金及業務特殊功績獎賞等非經常性獎金。 例:非經常性的獎金,例如年終獎金、工作獎金等。
- 法人名詞
-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報酬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財團法人法 第 6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