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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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6條的規定,政府捐助給財團法人的基金,如果全部或部分是由依法設立的公法人捐助或贈與,則該公法人應以書面推薦代表擔任該財團法人的董事和監察人。該財團法人董事和監察人的人數,應根據每次改選時公法人捐助或贈與基金佔該財團法人登記基金總額的比例計算,如果不是整數,則採用四捨五入的方式計算,如果不足一個人,則視為一個人。
- 法人名詞
- 公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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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