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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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了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和特定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在購置和處分不動產時需要遵守的條件。根據這一條款,財團法人在進行不動產交易時,必須提交鑑價報告書和評估計畫,並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准。 評估計畫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1. 財團法人的財務狀況:評估計畫應提供財團法人的財務狀況,包括資產、負債和收入等方面的情況。 2. 資金來源:評估計畫應說明財團法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所使用的資金來源,例如政府補助、捐款或其他財源。 3. 不動產的使用目的:評估計畫應說明財團法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的使用目的,例如舉辦慈善活動、提供教育服務等。 4. 購置或處分價格的分析:評估計畫應提供對購置或處分不動產的價格進行分析的相關資料,例如市場價格比較、專業鑑價報告等。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和特定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在進行不動產交易時能夠透明、合法地使用資金,並確保不動產的價格公平合理。
- 法人名詞
- 處分不動產名詞
- 核定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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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