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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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8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在董事會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送交國家發展委員會備查。如果常務董事或監察人另外召開了會議,該會議的紀錄也需要一併送交。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以及特定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得到適當的紀錄和追蹤。該法規的具體範例和相關參考資料需要進一步查閱。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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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