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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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前一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並提報本會;其報告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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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應該在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執行成果報告,並提交給國家發展委員會。此報告應該依照附件所提供的格式進行。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監督和管理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確保它們按照預期提供的公益目標進行工作執行。具體的報告格式和應包含的內容,需要查看附件以了解詳情。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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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