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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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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得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於不超過本會主委待遇內,訂定薪資支給基準,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但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且有超過本會主委待遇之必要者,其薪資支給基準應提經董事會決議,報本會准後實施。薪資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2. 2.前項財團法人,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俸)或辦理優惠存款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擔任政府代表者,其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事宜,準用前二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說明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系爭自治條例第10條和第12條已剝奪財團法人自行選任董監事之權利,且嚴重侵犯董事會的職權,與民法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相違背,同時也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因此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是無效的。 另外,根據法務部的釋義,民法對財團法人已作了監督機制的安排,而且在尚未完成立法的情況下,民法第32條到第34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的監督職責和聲請法院解除董事職務等相關規定。因此,在尚未制定「財團法人法」之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然可以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對財團法人進行監督。 綜合以上解釋,回答問題,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了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支給方式和基準,並根據不同因素訂定薪資支給基準。當薪資支給基準需要變更時,也需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第13條第2項則規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下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的退休金或其他待遇事宜的適用情況,準用前面規定的辦法處理。 參考資料: -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 地方制度法 - 民法 - 法務部相關函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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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得審酌設置性質、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