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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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說明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系爭自治條例第10條和第12條已剝奪財團法人自行選任董監事之權利,且嚴重侵犯董事會的職權,與民法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相違背,同時也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因此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是無效的。 另外,根據法務部的釋義,民法對財團法人已作了監督機制的安排,而且在尚未完成立法的情況下,民法第32條到第34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的監督職責和聲請法院解除董事職務等相關規定。因此,在尚未制定「財團法人法」之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然可以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對財團法人進行監督。 綜合以上解釋,回答問題,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了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支給方式和基準,並根據不同因素訂定薪資支給基準。當薪資支給基準需要變更時,也需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第13條第2項則規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下財團法人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的退休金或其他待遇事宜的適用情況,準用前面規定的辦法處理。 參考資料: -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 地方制度法 - 民法 - 法務部相關函釋
- 法人名詞
- 審酌名詞
- 核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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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