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46條課予審判長防止預斷義務,須隨時闡明或釐清法庭上可能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的言詞與書面陳述。
Q · 國民法官會不會還沒聽完就被檢察官帶風向?
會,但第46條要求審判長當場攔截
依國民法官法第46條,審判長負有防止預斷的法定義務。只要法庭上的言詞或書面陳述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提前下結論(預斷)或產生偏見之虞,審判長就應隨時闡明或釐清,必要時介入制止。對辯護人而言這是可主動使用的工具:當對造拋出暗示被告前科、人格污點等帶風向陳述,可立即請求審判長依本條處理,而非等到結辯才反駁。
國民法官跟職業法官最大的差別是:他們沒看過卷宗,第一次接觸案件就在法庭上。這是制度刻意的設計(叫起訴狀一本主義),目的是讓他們像白紙一樣聽兩造攻防。第46條就是守護這張白紙的條文。它要求審判長隨時盯著法庭上每一句話、每一份書面,只要有可能讓國民法官還沒聽完就先下結論(預斷),或對被告產生偏見,審判長就要當場介入、闡明或釐清。對辯護人來說,這是一把可以主動使用的武器:當檢方拋出一句帶風向、暗示被告有前科或人格污點的話,你可以立刻請求審判長依本條處理。你不是在跟對方吵架,你是在引用法律。
國民法官法第46條為審判長訴訟指揮的預斷防止義務規範,課予審判長注意法庭上的言詞或書面陳述,凡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應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以維護素人法官未受污染的心證基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這正是第46條要防的事。素人國民法官沒有職業法官的審判經驗,較容易被帶風向,所以法律要求審判長隨時闡明釐清,必要時排除有預斷之虞的言行。辯護人不需等到結辯才反駁,越早當庭請求審判長依本條處理,越能阻止不利印象在國民法官心中定型。
辯護人不是直接打斷檢察官,而是向審判長提出請求,由審判長依第46條決定是否闡明、釐清或制止。把請求理由扣緊『這會使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這個法定要件,比單純喊抗議更難被駁回。
不是。它課予審判長義務,但拘束的是法庭上所有人,包括檢察官的措辭、證人的脫口,甚至辯護人自己的不當陳述,方向是雙向的。
規範審判長的預斷防止義務,要求隨時闡明或釐清可能使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的法庭言詞與書面陳述,是守護白紙心證的核心防線。
指國民法官在尚未聽完兩造完整攻防前,就對被告有罪與否形成結論的心理狀態,正是起訴狀一本主義要避免的風險。
起訴時僅提出起訴書、不併送卷宗及證物,讓國民法官開審前不接觸卷證;第46條是它在審判中的配套防線。
不是。義務在審判長,但拘束法庭上所有人:檢察官措辭、證人脫口、甚至辯護人自己的不當陳述,方向雙向。
辨識越界陳述 → 當庭逐字記下 → 向審判長請求闡明釐清制止 → 理由扣緊『使國民法官預斷或偏見』法定要件。
在準備程序(第47條)就先主張高風險證據或陳述具預斷風險,比審判中才喊停有效十倍,因印象一旦形成難回復。
請審判長加強闡明釐清,必要時主張該名國民法官已受污染,可能影響其續任或選任程序。
當庭逐字記錄該越界陳述內容,作為日後爭執審判公正性的書面依據,勝於事後憑記憶描述。
國民法官開審前不閱卷、以白紙聽審,倚賴第46條防預斷;職業法官傳統先閱卷,倚賴職業訓練自我節制。
| 比較面向 | 國民法官 | 職業法官 |
|---|---|---|
| 開審前是否接觸卷證 | 否(起訴狀一本主義,白紙聽審) | 傳統審判中先閱卷 |
| 預斷防止強度 | 高,審判長負第46條隨時闡明釐清義務 | 倚賴職業訓練自我節制 |
| 不當陳述的救濟時點 | 重當庭即時,印象一旦形成難回復 | 可於判決理由中自我排除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立法理由具備法律專業及訴訟經驗之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倘於審判過程中將足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摻雜於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中,恐將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受到不當之干擾,非但將致審判遲滯、混亂,影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意願,甚將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形成正確心證,殊非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乃至刑事訴訟制度之福。是為維持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以空白之心證、公正之態度參與審判,故審判長指揮訴訟時,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有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爰訂定本條。所謂足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諸如法官於調查證據前,事先就本案揭露其初步心證,或當事人主張被告之素行不佳,足以推斷有為本件犯行;或犯罪後堅不認罪,足證其犯後態度惡劣等是。至於檢辯雙方所為陳述或提出之證據,如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偏見之不當情形,例如:於論告或辯論程序中,使用未經法院認定具有證據能力之審判外資料,此時審判長本應積極行使訴訟指揮權,限制檢察官或辯護人使用此種可能會不當影響國民法官心證之資料。如審判長未即時予以制止者,檢察官、辯護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併予說明。
具備法律專業及訴訟經驗之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倘於審判過程中將足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摻雜於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中,恐將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受到不當之干擾,非但將致審判遲滯、混亂,影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意願,甚將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形成正確心證,殊非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乃至刑事訴訟制度之福。是為維持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以空白之心證、公正之態度參與審判,故審判長指揮訴訟時,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有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爰訂定本條。所謂足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諸如法官於調查證據前,事先就本案揭露其初步心證,或當事人主張被告之素行不佳,足以推斷有為本件犯行;或犯罪後堅不認罪,足證其犯後態度惡劣等是。至於檢辯雙方所為陳述或提出之證據,如有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偏見之不當情形,例如:於論告或辯論程序中,使用未經法院認定具有證據能力之審判外資料,此時審判長本應積極行使訴訟指揮權,限制檢察官或辯護人使用此種可能會不當影響國民法官心證之資料。如審判長未即時予以制止者,檢察官、辯護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併予說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