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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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