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48 條
- 1.法院應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
- 2.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
- 3.檢察官、辯護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 4.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48條規定,檢察官或辯護人不到庭即不得行準備程序,第一次準備程序傳票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被告。
Q · 國民法官案件還沒請到律師,準備程序會照開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48條第三項,檢察官、辯護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國民法官案件屬重罪強制辯護案件,沒有辯護人到庭,法院就不能進行準備程序,必要時會為被告指定辯護人。此外第一次準備程序傳票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給被告找律師與備戰的法定緩衝。
白話解讀
一般刑事案件,被告沒律師照樣可能開庭。國民法官案件不一樣。這條訂了一個鐵規則:檢察官或辯護人沒到場,準備程序根本不能進行。為什麼這對被告是好事?因為國民法官案件都是重罪,準備程序又是決定證據和爭點的關鍵戰場,法律不容許在你沒有專業火力掩護時就把這些事定案。同時它給了你一段緩衝:第一次準備程序的傳票,最晚要在十四天前送到你手上,讓你和律師有時間備戰。這十四天不是行政形式,是法律塞給你的法定準備期。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48條為準備程序之傳喚與進行要件規定,要求法院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明定檢察官或辯護人不到庭即不得進行準備程序,且第一次準備程序傳票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以保障重罪被告之防禦準備權與受辯護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準備程序是什麼?▾
國民法官案件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進行的程序,用來整理爭點、處理證據能力與擬定審理計畫,是決定後續審判走向的關鍵戰場。
Q2國民法官案件沒請律師準備程序會開嗎?▾
不會。依第48條第三項,辯護人不到庭不得行準備程序,屬強制辯護案件,法院必要時會指定辯護人。
Q3國民法官準備程序傳票要幾天前送達?▾
第一次準備程序傳票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不足可主張送達不合法請求重新指定期日。
Q4被害人一定要到準備程序嗎?▾
不一定。被害人非準備程序必到當事人,法院認有必要才會通知(第二項)。
Q5傳票太晚收到可以要求延後嗎?▾
可以。第一次準備程序傳票若送達到開庭不足十四日,可當庭主張送達不合法並請求改期,且請求記明筆錄。
Q6檢察官沒到庭準備程序會怎樣?▾
依第三項,檢察官不到庭同樣不得行準備程序,程序停擺等候到庭。
Q7輔佐人是誰,一定要到嗎?▾
輔佐人通常是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等,法院應通知到庭,但其缺席不像檢辯缺席會使程序停擺。
Q8準備程序和正式審判差在哪?▾
準備程序在審判前整理爭點與證據能力,國民法官原則上不到庭;正式審判才由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認定事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國民法官案件(本條) | 一般刑事案件 |
|---|---|---|
| 辯護人缺席之效果 | 程序停擺,不得進行 | 非強制辯護案件可逕行 |
| 第一次傳票送達期間 | 至遲十四日前 | 刑訴法第272條就審期間七日(拘役罰金五日) |
| 強制辯護 | 全案強制辯護 | 限重罪等法定情形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