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應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
-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
- 檢察官、辯護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 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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