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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48 條

  1. 1.法院應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
  2. 2.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
  3. 3.檢察官、辯護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4. 4.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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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48條規定,檢察官或辯護人不到庭即不得行準備程序,第一次準備程序傳票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被告。

Q · 國民法官案件還沒請到律師,準備程序會照開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48條第三項,檢察官、辯護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國民法官案件屬重罪強制辯護案件,沒有辯護人到庭,法院就不能進行準備程序,必要時會為被告指定辯護人。此外第一次準備程序傳票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給被告找律師與備戰的法定緩衝。

白話解讀

一般刑事案件,被告沒律師照樣可能開庭。國民法官案件不一樣。這條訂了一個鐵規則:檢察官或辯護人沒到場,準備程序根本不能進行。為什麼這對被告是好事?因為國民法官案件都是重罪,準備程序又是決定證據和爭點的關鍵戰場,法律不容許在你沒有專業火力掩護時就把這些事定案。同時它給了你一段緩衝:第一次準備程序的傳票,最晚要在十四天前送到你手上,讓你和律師有時間備戰。這十四天不是行政形式,是法律塞給你的法定準備期。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48條為準備程序之傳喚與進行要件規定,要求法院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輔佐人到庭,明定檢察官或辯護人不到庭即不得進行準備程序,且第一次準備程序傳票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以保障重罪被告之防禦準備權與受辯護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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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準備程序是什麼?

國民法官案件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進行的程序,用來整理爭點、處理證據能力與擬定審理計畫,是決定後續審判走向的關鍵戰場。

Q2國民法官案件沒請律師準備程序會開嗎?

不會。依第48條第三項,辯護人不到庭不得行準備程序,屬強制辯護案件,法院必要時會指定辯護人。

Q3國民法官準備程序傳票要幾天前送達?

第一次準備程序傳票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不足可主張送達不合法請求重新指定期日。

Q4被害人一定要到準備程序嗎?

不一定。被害人非準備程序必到當事人,法院認有必要才會通知(第二項)。

Q5傳票太晚收到可以要求延後嗎?

可以。第一次準備程序傳票若送達到開庭不足十四日,可當庭主張送達不合法並請求改期,且請求記明筆錄。

Q6檢察官沒到庭準備程序會怎樣?

依第三項,檢察官不到庭同樣不得行準備程序,程序停擺等候到庭。

Q7輔佐人是誰,一定要到嗎?

輔佐人通常是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等,法院應通知到庭,但其缺席不像檢辯缺席會使程序停擺。

Q8準備程序和正式審判差在哪?

準備程序在審判前整理爭點與證據能力,國民法官原則上不到庭;正式審判才由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認定事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國民法官案件(本條)一般刑事案件
辯護人缺席之效果程序停擺,不得進行非強制辯護案件可逕行
第一次傳票送達期間至遲十四日前刑訴法第272條就審期間七日(拘役罰金五日)
強制辯護全案強制辯護限重罪等法定情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316条の2以下(公判前整理手続・必要的弁護)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 형사소송법 제266조의5 이하(공판준비절차)
🇨🇳 中國人民陪審員法(採參審制,無此準備程序強制辯護及十四日送達之直接對應規定)
🇩🇪 德國StPO § 140(notwendige Verteidigung)+ § 217(Ladungsfris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74 et 281(désignation obligatoire d'un avocat devant la cour d'assises)
🇺🇸 美國U.S. Const. amend. VI(right to counsel)+ Fed. R. Crim. P. 17.1(pretrial co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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