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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傳喚被告,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
  2.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
  3. 檢察官、辯護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4. 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或通知,至遲應於十四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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