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65 條
-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
- 2.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
- 3.前二項宣誓之程序、誓詞內容及筆錄製作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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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65 條規定,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須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宣誓,備位遞補者須另行宣誓,誓詞與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Q · 當國民法官一坐上席位就有審判權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65 條,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必須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宣誓,宣誓才是審判權正式生效的節點。若原本的國民法官出缺,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上來,遞補者必須另行宣誓一次,不能沿用原本席位的宣誓直接接手。至於誓詞內容、宣誓程序及筆錄製作,則授權司法院以辦法統一訂定。
白話解讀
當六個普通市民被抽選為國民法官,他們在第一次開庭前要做一件事:宣誓。這不是擺拍,它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轉換點。宣誓之前,他們是被隨機抽中的一般人;宣誓之後,他們就和職業法官一樣,握有認定犯罪事實、決定有罪無罪、甚至參與量刑的權力。如果原本的國民法官中途出缺,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上來,遞補的人要另外再宣誓一次,因為權力的交接必須有這個正式的節點,不能含糊接手。至於誓詞寫什麼、宣誓的程序怎麼跑、筆錄怎麼製作,這條把細節授權給司法院用辦法規定。對你來說,理解這條的價值不在背誓詞,而在看懂國民法官的權力到底從哪一刻起正式生效。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宣誓是國民法官法第 65 條所定的法定程序,指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公開宣示,標誌素人由被抽選的一般人轉換為與職業法官並列、得認定犯罪事實與決定有罪無罪的審判主體;備位遞補成為國民法官者須另行宣誓,誓詞與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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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宣誓是什麼?▾
是國民法官法第 65 條規定的法定程序,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須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宣誓,宣誓後才正式取得與職業法官並列的審判權。
Q2國民法官宣誓只是走形式嗎?▾
不是。宣誓是素人從旁觀者轉變為握有定罪量刑權的法官的節點,沒有完成宣誓,行使審判權的正當性就有瑕疵。
Q3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後還要宣誓嗎?▾
要。依第 65 條第二項,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必須另行宣誓,不能沿用原本席位的宣誓。
Q4國民法官的誓詞是誰決定的?▾
由司法院決定。第三項授權司法院以辦法統一訂定誓詞內容、宣誓程序及筆錄製作。
Q5宣誓的程序細節要去哪裡查?▾
查司法院依本條第三項授權訂定的『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條文本身只給授權,細節在子法。
Q6宣誓在什麼時候進行?▾
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進行,宣誓完成後才會進入審判長對國民法官的說明等後續程序。
Q7沒有宣誓的審判有效嗎?▾
宣誓是法定節點,欠缺宣誓或備位遞補後未另行宣誓,屬程序事項,特定情形下可能成為當事人主張程序瑕疵的事由。
Q8國民法官宣誓和證人具結一樣嗎?▾
不一樣。證人具結是擔保陳述真實,國民法官宣誓是授予審判職權的節點,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身分 | 宣誓時點 | 取得審判權時點 | 依據 |
|---|---|---|---|
| 國民法官 |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 完成宣誓時 | 第 65 條第一項 |
| 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前) |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 尚未取得,僅候補 | 第 65 條第一項 |
| 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後) | 遞補時另行宣誓 | 另行宣誓完成時 | 第 65 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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