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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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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
  2. 2.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
  3. 3.前二項宣誓之程序、誓詞內容及筆錄製作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65 條規定,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須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宣誓,備位遞補者須另行宣誓,誓詞與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Q · 當國民法官一坐上席位就有審判權嗎?

不是,要先宣誓,權力才正式生效

依國民法官法第 65 條,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必須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宣誓,宣誓才是審判權正式生效的節點。若原本的國民法官出缺,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上來,遞補者必須另行宣誓一次,不能沿用原本席位的宣誓直接接手。至於誓詞內容、宣誓程序及筆錄製作,則授權司法院以辦法統一訂定。

白話解讀

當六個普通市民被抽選為國民法官,他們在第一次開庭前要做一件事:宣誓。這不是擺拍,它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轉換點。宣誓之前,他們是被隨機抽中的一般人;宣誓之後,他們就和職業法官一樣,握有認定犯罪事實、決定有罪無罪、甚至參與量刑的權力。如果原本的國民法官中途出缺,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上來,遞補的人要另外再宣誓一次,因為權力的交接必須有這個正式的節點,不能含糊接手。至於誓詞寫什麼、宣誓的程序怎麼跑、筆錄怎麼製作,這條把細節授權給司法院用辦法規定。對你來說,理解這條的價值不在背誓詞,而在看懂國民法官的權力到底從哪一刻起正式生效。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宣誓是國民法官法第 65 條所定的法定程序,指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公開宣示,標誌素人由被抽選的一般人轉換為與職業法官並列、得認定犯罪事實與決定有罪無罪的審判主體;備位遞補成為國民法官者須另行宣誓,誓詞與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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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宣誓只是走個形式嗎?有什麼實質意義?

不只是形式。宣誓是國民法官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必經的法定程序(第一項),它標誌著六位素人正式取得與職業法官並列的審判權,從這一刻起他們對事實認定、有罪無罪乃至量刑的判斷才具備正當基礎。備位國民法官遞補成為國民法官時必須另行宣誓(第二項),顯示宣誓被定位為權力授予的節點而非單純儀式。

Q2國民法官的誓詞內容是誰決定的?

由司法院決定。第三項明定,宣誓的程序、誓詞內容及筆錄製作等事項的辦法,授權司法院訂定,所以全國國民法官的宣誓規範是統一的,不是各法院或承審法官各自決定。想知道誓詞確切寫什麼、宣誓怎麼進行,要查司法院依本條授權發布的辦法,而不是這條法律本身。

Q3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後還要宣誓嗎?

要。依第 65 條第二項,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必須另行宣誓,不能沿用原本席位的宣誓直接接手,因為制度將宣誓定位為審判權交接的正式節點。

Q4國民法官宣誓是什麼?

國民法官法第 65 條的法定程序,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須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宣誓,宣誓後才取得與職業法官並列的審判權。

Q5國民法官宣誓有什麼實質意義?

它是素人由旁觀者轉為握有定罪量刑權的審判主體的開關,欠缺宣誓,行使審判權的正當性就有瑕疵。

Q6誓詞內容由誰決定?

由司法院依第三項授權以辦法統一訂定,全國國民法官宣誓規範一致,不是各法院各自決定。

Q7備位國民法官是什麼?

預先選任、於國民法官出缺時遞補的候補審判主體,遞補成為國民法官後須另行宣誓。

Q8國民法官宣誓在什麼時候進行?

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進行,宣誓完成後才進入審判長對國民法官的說明等後續程序。

Q9備位遞補後宣誓程序怎麼跑?

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為國民法官時須另行宣誓一次,依司法院訂定的宣誓辦法進行並製作筆錄。

Q10宣誓的程序細節要去哪裡查?

查司法院依本條第三項授權訂定的『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條文只給授權、細節在子法。

Q11怎麼確認審判有依法完成宣誓?

查閱審判筆錄是否記載宣誓程序,尤其備位遞補後是否依第二項另行宣誓。

Q12國民法官宣誓 vs 證人具結差在哪?

證人具結擔保陳述真實,國民法官宣誓是授予審判職權的節點,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身分宣誓時點取得審判權時點依據
國民法官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完成宣誓時第 65 條第一項
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前)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尚未取得,僅候補第 65 條第一項
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後)遞補時另行宣誓另行宣誓完成時第 65 條第二項

宣誓時點

國民法官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前)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後)
遞補時另行宣誓

取得審判權時點

國民法官
完成宣誓時
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前)
尚未取得,僅候補
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後)
另行宣誓完成時

依據

國民法官
第 65 條第一項
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前)
第 65 條第一項
備位國民法官(遞補後)
第 65 條第二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員法(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第39条:裁判員・補充裁判員の宣誓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배심원의 선서 절차
中國人民陪審員法:人民陪審員就職宣誓
德國DRiG § 45:Vereidigung der ehrenamtlichen Richter (Schöff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304:serment des jurés (cour d'assises)
美國Juror's trial oath(陪審員宣誓,依聯邦與各州審判實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   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   前二項宣誓之程序、誓詞內容及筆錄製作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國民法官公正、誠實參與審判,應課以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前宣誓之義務,並定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為之,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條。   二、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職權、義務均不盡相同,是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為國民法官者,自應以國民法官身分,另行宣誓,以昭慎重。   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宣誓之程序、誓詞之內容、宣誓筆錄之製作等事項,應有適當之規範,爰授權由司法院定之。

  • 國民法官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1090722 制定)

一、為確保國民法官公正、誠實參與審判,應課以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前宣誓之義務,並定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為之,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條。   二、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職權、義務均不盡相同,是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為國民法官者,自應以國民法官身分,另行宣誓,以昭慎重。   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宣誓之程序、誓詞之內容、宣誓筆錄之製作等事項,應有適當之規範,爰授權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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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65 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