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居民之權利)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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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16條明定住民六項權利: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使用公共設施、享受福利、請求資訊公開及其他依法權利。
Q · 我除了投票,還能對住的地方政府做什麼?
依地方制度法第16條,地方住民有六項法定權利:對地方公職人員依法選舉、罷免;對地方自治事項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使用地方公共設施;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對地方政府資訊依法請求公開;及其他依法律與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投票只是其一,罷免、創制複決、資訊公開是選舉空窗期持續施力的工具。
白話解讀
問你一個問題:除了投票,你還能對你住的城市做什麼?多數人答不出來,因為這條賦予你的六項權利,學校沒教、政府不會主動提醒。它白紙黑字寫著你身為市民有權選舉罷免地方首長民代、有權對地方事務發動創制複決(自己提案修改或廢止地方規則)、有權使用地方公共設施、有權依法享受地方的教育文化社福醫療資源、還有權要求地方政府公開資訊。注意第五款這個常被忽略的武器:你可以依法請求政府公開資訊。市政府花了多少錢蓋那座蚊子館、某個決策的會議紀錄,你有權申請調閱。多數人面對地方政府只記得「投票」這一招,這條告訴你,你手上其實有一整套工具,而罷免、創制複決、資訊公開這幾項,正是讓你在選舉之間的四年裡,依然能對地方施壓的籌碼。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16條為住民權利的概括規範,明定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六項權利:選舉罷免權、創制複決權、公共設施使用權、教育文化社福醫療享受權、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及其他依法賦予之權利。本條確立權利存在,具體門檻與程序由各專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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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16條規定什麼?▾
明定地方住民六項權利: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使用公共設施、依法享受教育文化社福醫療、請求政府資訊公開、及其他依法賦予之權利。
Q2市民可以要求市政府公開資訊嗎?▾
可以。依第五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住民有請求地方政府公開資訊之權,原則上不需具利害關係,書面申請即可。
Q3地方民代任期中可以罷免嗎?▾
可以。依第一款罷免權,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連署與投票門檻,即可使其於任期中下台。
Q4創制、複決在地方層級真的能用嗎?▾
能。第二款明定住民對地方自治事項有創制複決權,地方性公民投票即為其實現方式。
Q5享受地方社會福利是政府的恩給嗎?▾
不是。第四款明定住民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教育文化、社福、醫療之權,是可依法主張的權利。
Q6誰能享有地方制度法第16條的權利?▾
依第15條設籍於該地方自治區域的國民,即為各該住民,享有第16條六項權利。
Q7資訊公開被拒絕怎麼辦?▾
駁回屬行政處分,可於30日內提訴願,再循行政訴訟救濟。
Q8罷免和創制複決的門檻一樣嗎?▾
不一樣。罷免依選罷法分提議、連署、投票三階段門檻;創制複決依公投法另有連署與通過門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選舉罷免(第1款) | 創制複決(第2款) | 資訊公開(第5款) |
|---|---|---|---|
| 權利性質 | 對人的參政權 | 對事的直接民主權 | 對資訊的請求權 |
| 依據專法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公民投票法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 行使門檻 | 提議、連署、投票三階段人數門檻 | 連署門檻+投票通過門檻 | 原則免利害關係,書面申請即可 |
| 救濟途徑 | 選舉罷免訴訟 | 公投爭議訴訟 | 訴願、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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