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16條明定住民六項權利: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使用公共設施、享受福利、請求資訊公開及其他依法權利。
Q · 我除了投票,還能對住的地方政府做什麼?
依地制法16條你有六項權利,含罷免與請求資訊公開
依地方制度法第16條,地方住民有六項法定權利:對地方公職人員依法選舉、罷免;對地方自治事項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使用地方公共設施;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對地方政府資訊依法請求公開;及其他依法律與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投票只是其一,罷免、創制複決、資訊公開是選舉空窗期持續施力的工具。
問你一個問題:除了投票,你還能對你住的城市做什麼?多數人答不出來,因為這條賦予你的六項權利,學校沒教、政府不會主動提醒。它白紙黑字寫著你身為市民有權選舉罷免地方首長民代、有權對地方事務發動創制複決(自己提案修改或廢止地方規則)、有權使用地方公共設施、有權依法享受地方的教育文化社福醫療資源、還有權要求地方政府公開資訊。注意第五款這個常被忽略的武器:你可以依法請求政府公開資訊。市政府花了多少錢蓋那座蚊子館、某個決策的會議紀錄,你有權申請調閱。多數人面對地方政府只記得「投票」這一招,這條告訴你,你手上其實有一整套工具,而罷免、創制複決、資訊公開這幾項,正是讓你在選舉之間的四年裡,依然能對地方施壓的籌碼。
地方制度法第16條為住民權利的概括規範,明定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六項權利:選舉罷免權、創制複決權、公共設施使用權、教育文化社福醫療享受權、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及其他依法賦予之權利。本條確立權利存在,具體門檻與程序由各專法另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依地方制度法第16條第五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你有請求地方政府公開資訊的權利,原則上不需具備利害關係,以書面(含線上)申請即可,機關須於法定期間內回應。申請時把文件名稱、期間、案號寫得越具體,越不容易被以資料龐雜為由拖延;若被駁回,它是行政處分,可在30日內提訴願。
不是。依第16條第一款你對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罷免之權,達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連署與投票門檻,就能讓他在任期中下台。罷免有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等限制,且分提議、連署、投票三階段,提早了解人數門檻與期限是成案關鍵。
創制是人民直接提案制定地方自治法規,複決是人民對地方自治事項或法規投票決定。依第16條第二款這是住民法定權利,地方性公民投票即為其實現方式。實務上發動門檻較高、案例不多,但其存在本身就是談判籌碼,當地方政府知道某議題可能被付諸公投,決策時就不能完全無視民意。
明定地方住民六項權利: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使用公共設施、依法享受教育文化社福醫療、請求政府資訊公開、及其他依法賦予之權利。
前兩款是參政權(選罷對人、創制複決對事),第三四款是給付受益權(設施與福利),第五款是資訊請求權,性質與救濟途徑各不相同。
創制是人民直接提案制定地方自治法規,複決是人民對地方自治事項或法規投票決定,地方性公民投票是其實現方式。
依第15條設籍於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內的國民,即為各該住民,享有第16條六項權利。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書面(含線上)向該機關申請,文件名稱、期間、案號寫具體,機關須於法定期間內回應。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分提議、連署、投票三階段,各有人數門檻與期限,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
訴願不收費用,行政訴訟有裁判費(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徵額較低),多數人卡在30日訴願期限而非費用。
保留申請紀錄、駁回函、其他住民獲准的比較案例,主張違反平等原則須有自治法規依據。
罷免是對「人」的參政權,依選罷法;創制複決是對「事」的直接民主權,依公投法,門檻與程序不同。
| 比較面向 | 選舉罷免(第1款) | 創制複決(第2款) | 資訊公開(第5款) |
|---|---|---|---|
| 權利性質 | 對人的參政權 | 對事的直接民主權 | 對資訊的請求權 |
| 依據專法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公民投票法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 行使門檻 | 提議、連署、投票三階段人數門檻 | 連署門檻+投票通過門檻 | 原則免利害關係,書面申請即可 |
| 救濟途徑 | 選舉罷免訴訟 | 公投爭議訴訟 | 訴願、行政訴訟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