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17 條(居民之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 二、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 三、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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