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1 條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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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21條規範跨域自治事項,先由相關地方政府協商,談不攏由共同上級機關協調或指定一方限期辦理。
Q · 跨縣市的公共問題政府互踢皮球,民眾能找誰?
依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自治事項,原則上由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自行協商辦理;協商不成時,可由它們的「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出面協調共同辦理,或直接指定其中一個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所以民眾遇到跨界爛攤子,施壓對象不是互推的兩個地方政府,而是它們頭上的共同上級機關。
白話解讀
有一種公共問題天生沒人想認領:一條河流過三個縣市、垃圾要跨區清運、捷運要跨市興建。每個地方政府都想把成本推給別人、把好處留給自己。這條就是處理這種「跨界孤兒」的規則。它說,當自治事項跨越好幾個地方時,相關地方政府要先自己協商;談不攏,由共同的上級主管機關出面協調,甚至能指定其中一個地方限期辦理。換句話說,地方政府不能用「這不只是我家的事」當藉口擺爛。你以為跨縣市的環境、交通、防洪問題只能各自為政,其實法律早就給了打破僵局的機制。看懂這條,你就知道遇到跨界爛攤子,該往哪裡施壓。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為跨域自治事項的破僵程序規範,建立「先協商、後上級協調、再指定限期辦理」三段梯度機制:跨越多個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先由相關團體自行協商,協商不成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一限期辦理,避免跨界公共問題因互推而長期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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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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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onsultation | coordination | assignment |
|---|---|---|---|
| 啟動主體 | 相關地方自治團體自行發動 |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 |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 |
| 介入強度 | 最低,純地方協商 | 中,上級居中協調 | 最高,直接指定一方 |
| 拘束力 | 靠各方合意,無強制力 | 協調結論拘束力相對較弱 | 被指定者負辦理義務,拘束力強 |
| 逾期後果 | 回到僵局 | 可進一步指定限期辦理 | 可能觸發代行處理(第76條)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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