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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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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 「中央」與「地方」協力共同辦理事項 例如:釋字550全民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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