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0 條(鄉(鎮、市)自治事項)
下列各款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鄉(鎮、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鄉(鎮、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鄉(鎮、市)稅捐。 (三)鄉(鎮、市)公共債務。 (四)鄉(鎮、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社會福利。 (二)鄉(鎮、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鄉(鎮、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四)鄉(鎮、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鄉(鎮、市)藝文活動。 (三)鄉(鎮、市)體育活動。 (四)鄉(鎮、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五)鄉(鎮、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 鄉(鎮、市)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道路之建設及管理。 (二)鄉(鎮、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三)鄉(鎮、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四)鄉(鎮、市)觀光事業。 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二)鄉(鎮、市)民防之實施。 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二)鄉(鎮、市)公共造產事業。 (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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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20條列舉鄉鎮市九類自治事項,含廢棄物清運、地方道路、公園綠地、社會救助與公共造產,由民選鄉鎮市長與代表會自主辦理。
Q · 垃圾沒人清、巷道破損,我該找鄉鎮市公所還是縣政府?
依地方制度法第20條第五款、第六款,鄉鎮市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與道路建設管理屬於鄉鎮市自治事項,第一線權責機關是鄉鎮市公所。陳情時直接引用「地方制度法第20條鄉鎮市自治事項」,承辦無法用『不歸我管』推託。公所長期不處理,再向縣政府反映督促。
白話解讀
在直轄市、縣市之下,還有一個最貼近你日常、卻最被忽略的自治層級:鄉、鎮、縣轄市。這條列出它們能自己當家的事項,數量明顯比上面兩級少,沒有戶籍、土地、警政、衛生這些大權,但保留了你天天會碰到的東西:地方道路、公園綠地、清潔隊清運垃圾、公共造產、社會救助。重點來了,鄉鎮市是台灣唯一「最基層卻仍有民選首長和民意代表」的自治體,這也是它幾十年來一直被討論「該不該廢除自治、改成官派」的原因。你投票選出的鄉長、鎮民代表,權力範圍就框在這條清單裡。看懂它,你才知道手上那張基層選票,到底在決定什麼。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20條為鄉(鎮、市)自治事項的列舉性規範,明定基層自治團體得自主辦理的九類事項,涵蓋組織管理、財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體育、環境衛生、營建交通觀光、公共安全、事業經營與其他依法賦予事項,是台灣最基層民選自治體的權限清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鄉鎮市(§20) | 縣市(§19) | 直轄市(§18) |
|---|---|---|---|
| 自治事項範圍 | 九類,無戶籍、土地、警政、衛生環保管理 | 範圍較廣,含戶籍、地政、稅捐 | 最完整,含都市計畫、社會福利全項 |
| 首長產生方式 | 民選鄉鎮市長 | 民選縣市長 | 民選市長(原鄉鎮改制為官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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