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0 條(鄉(鎮、市)自治事項)
下列各款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鄉(鎮、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鄉(鎮、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鄉(鎮、市)稅捐。 (三)鄉(鎮、市)公共債務。 (四)鄉(鎮、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社會福利。 (二)鄉(鎮、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鄉(鎮、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四)鄉(鎮、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鄉(鎮、市)藝文活動。 (三)鄉(鎮、市)體育活動。 (四)鄉(鎮、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五)鄉(鎮、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 鄉(鎮、市)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道路之建設及管理。 (二)鄉(鎮、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三)鄉(鎮、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四)鄉(鎮、市)觀光事業。 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二)鄉(鎮、市)民防之實施。 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二)鄉(鎮、市)公共造產事業。 (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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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20條列舉鄉鎮市九類自治事項,含廢棄物清運、地方道路、公園綠地、社會救助與公共造產,由民選鄉鎮市長與代表會自主辦理。
Q · 垃圾沒人清、巷道破損,我該找鄉鎮市公所還是縣政府?
依地方制度法第20條第五款、第六款,鄉鎮市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與道路建設管理屬於鄉鎮市自治事項,第一線權責機關是鄉鎮市公所。陳情時直接引用「地方制度法第20條鄉鎮市自治事項」,承辦無法用『不歸我管』推託。公所長期不處理,再向縣政府反映督促。
白話解讀
在直轄市、縣市之下,還有一個最貼近你日常、卻最被忽略的自治層級:鄉、鎮、縣轄市。這條列出它們能自己當家的事項,數量明顯比上面兩級少,沒有戶籍、土地、警政、衛生這些大權,但保留了你天天會碰到的東西:地方道路、公園綠地、清潔隊清運垃圾、公共造產、社會救助。重點來了,鄉鎮市是台灣唯一「最基層卻仍有民選首長和民意代表」的自治體,這也是它幾十年來一直被討論「該不該廢除自治、改成官派」的原因。你投票選出的鄉長、鎮民代表,權力範圍就框在這條清單裡。看懂它,你才知道手上那張基層選票,到底在決定什麼。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20條為鄉(鎮、市)自治事項的列舉性規範,明定基層自治團體得自主辦理的九類事項,涵蓋組織管理、財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體育、環境衛生、營建交通觀光、公共安全、事業經營與其他依法賦予事項,是台灣最基層民選自治體的權限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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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垃圾不清、巷道破損,我該找公所還是縣政府?▾
先找鄉鎮市公所。廢棄物清除處理(本條第五款)和鄉鎮市道路建設管理(第六款)原則上是鄉鎮市自治事項,公所是第一線權責機關。若公所長期不處理,再向縣政府反映督促。陳情時直接寫明是『地方制度法第20條的鄉鎮市自治事項』,能讓承辦無法用『不歸我管』打發你。
Q2聽說要廢除鄉鎮市長改官派,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影響的是你選票的範圍。鄉鎮市目前是有民選首長和代表的自治團體,本條清單上的事項由你選出的人決定。若改為官派區公所,這些事項就改由上級指派的官員執行。六都改制時,原本的鄉鎮市就是這樣變成官派的『區』,喪失本條的自治地位,這不是假設,是已經發生過的事。
Q3鄉鎮市公所管什麼?▾
依地方制度法第20條,管地方道路、公園綠地、垃圾清運、社會救助、公共造產等九類自治事項,但沒有戶籍、土地、警政這些大權。
Q4鄉鎮市自治事項有哪些?▾
九類:組織行政、財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體育、環境衛生、營建交通觀光、公共安全、事業經營、其他依法賦予事項。
Q5什麼是公共造產?▾
鄉鎮市經營公有市場、納骨塔、停車場、溫泉等增裕財源的事業,盈虧直接影響基層財政,常是地方派系角力標的。
Q6鄉鎮市跟縣市自治事項差在哪?▾
鄉鎮市(§20)少掉戶籍、土地、稅捐徵收以外多項大權與警政、衛生環保管理,是被實質限縮而非等比例縮小。
Q7垃圾沒人清、路燈壞了該找誰?▾
先找鄉鎮市公所(本條第五、六款),陳情時直接引用『地方制度法第20條鄉鎮市自治事項』,公所無法用不歸我管推託,長期不處理再找縣府督促。
Q8怎麼判斷一件事是不是鄉鎮市自治事項?▾
對照本條九類清單;屬於清單內找公所,不在清單(如警政、健保)就是上級或中央權責。
Q9對鄉鎮市公所不作為,可以怎麼救濟?▾
先書面陳情、請求公所限期處理;仍不處理可向縣政府反映督促,或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主張。
Q10怎麼檢驗鄉鎮市長候選人的政見能不能兌現?▾
拿本條九類清單比對,承諾的事若根本不在自治清單內(如警政、健保),就是開無法兌現的支票。
Q11鄉鎮市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差在哪?▾
自治事項由鄉鎮市自主決定、上級僅合法性監督;委辦事項是上級交辦、受適當性監督,干預密度更高(參釋字553)。
Q12改官派區公所後,自治事項會怎樣?▾
本條自治地位消滅,事項改由上級指派官員執行,居民少掉一層用選票直接究責的對象,六都改制已實際發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鄉鎮市(§20) | 縣市(§19) | 直轄市(§18) |
|---|---|---|---|
| 自治事項範圍 | 九類,無戶籍、土地、警政、衛生環保管理 | 範圍較廣,含戶籍、地政、稅捐 | 最完整,含都市計畫、社會福利全項 |
| 首長產生方式 | 民選鄉鎮市長 | 民選縣市長 | 民選市長(原鄉鎮改制為官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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