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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016051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有關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編列調解委員健康檢查費用,屬調解行政事項,法務部並無相關規定

主旨

有關貴縣二崙鄉公所調解委員會對於調解委員編列健康檢查費每人每年新臺幣 1 萬 6 千元整是否有違上級主管機關相關法令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2 年 7 月 31 日府民行字第 1025108096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但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事件之經費,由法院負擔。」另按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第3 款第 4 目規定,鄉、鎮、市調解業務,為鄉(鎮、市)自治事項。是以,所詢有關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編列調解委員健康檢查費用乙節,屬調解行政事項,本部並無相關規定,請貴府洽內政部表示意見後,本於職權酌處(本部 92 年 1 月 21 日法律字 0920000380號書函、同年 4 月 17 日法律決字第 0920013453 號函及 100 年7 月 29 日法律決字第 1000019534 號函參照)。

正本

雲林縣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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