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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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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但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事件之經費,由法院負擔。
  2. 2.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展,內政部、法務部及縣政府得按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績效,編列預算予以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規定如下: 1.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但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事件之經費,由法院負擔。 根據法條的第一項,調解委員會的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根據實際需要,編入當地自治預算中。然而,法院裁定要求調解委員會支付調解事件的經費時,該經費將由法院負擔。 例如,如果在調解過程中需要支付調解委員的薪水或其他相關費用,這些費用通常由鄉、鎮、市公所提供。但如果法院裁定移送調解事件,並要求調解委員會支付相關費用,則這些費用將由法院來負擔。 2. 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展,內政部、法務部及縣政府得按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績效,編列預算予以獎勵。 根據法條的第二項,為了加強調解業務的推展,內政部、法務部和縣政府可以根據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績效,編列預算並提供獎勵。 例如,如果某個調解委員會在解決爭議方面表現出色,有很高的成功率和專業水準,內政部、法務部或縣政府可以根據其表現獎勵該調解委員會,例如提供額外的資金支持或獎金。 這些條文的參考資料來自鄉鎮市調解條例本身。根據該條例,調解委員會的經費由當地公所提供,並在特定情況下由法院負擔。此外,內政部、法務部和縣政府有權獎勵優秀的調解委員會,這也反映在鄉鎮市調解條例中。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40503 全文修正)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但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事件之經費,由法院負擔。   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展,內政部、法務部及縣政府得按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績效,編列預算予以獎勵。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三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調解業務,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規定,屬鄉、鎮、市地方自治事項,其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惟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之民事事件,依司法院釋字第五五○號解釋意旨,其經費應由法院負擔,爰於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   三、為加強推展調解業務,爰明定內政部、法務部及縣政府,得按各調解委員會之績效,編列預算予以獎勵,以達疏減訟源及獎勵調解之目的。另直轄市因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已有準用之規定,故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503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三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調解業務,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規定,屬鄉、鎮、市地方自治事項,其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惟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之民事事件,依司法院釋字第五五○號解釋意旨,其經費應由法院負擔,爰於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   三、為加強推展調解業務,爰明定內政部、法務部及縣政府,得按各調解委員會之績效,編列預算予以獎勵,以達疏減訟源及獎勵調解之目的。另直轄市因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已有準用之規定,故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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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規定:「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但法院裁定移付調解事件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