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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310633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法務部就「調解委員投保金額比照里長補助及團體意外險保險契約副知調解委員會建議」之說明

主旨

有關建議調解委員投保金額比照里長補助及團體意外險保險契約副知調解委員會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 年 6 月 25 日府民行字第 1011202507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本文、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本條例除前項規定外,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之。」又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3 款第 6 目、第 23 條規定:「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六)市調解業務。」「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各該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爰以,貴府如欲比照里長補助調解委員投保保險費用,以鼓勵調解委員士氣,得參酌前揭規定儘先寬列預算辦理,合先敘明。另本部為增進調解業務績效,並保障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工作時之安全,歷年來均編列預算核發績優獎勵金,並為全體調解委員投保意外險;本部亦積極促成司法院就法院移付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案件,編列預算補助經費。另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第 3 項、第 9 條及附表規定,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每人每年補助保險費新臺幣(下同)1,5000 元,並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有關貴府建議比照里長補助投保保費乙節,因中央政府整體性預算拮据,恐無法再增加補助款。

三、又本部有鑒於調解委員本著犧牲奉獻之精神,為民眾排解紛爭,疏減訟源績效卓著,爰自 96 年度起每年補助每位調解委員 900 元(上限),以投保團體意外險。嗣為求發揮集中辦理之最大效益,自 98年度起由本部統一為全體調整委員辦理團體保險事宜。至於本(101)年調解委員團體意外險經本部統一公開招標辦理,業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本部並於 101 年 3 月 23 日以法律決字第10103102280 號書函(諒達)將契約內容要旨、投保團體意外險需求書、理賠申請書及申請各項保險金之文件說明等資料送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照知悉(上開書表已公開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可點選「法治視窗」→「法律資源」→「鄉鎮調解及仲裁」查詢)。基於節能減碳省用紙張考量,調解委員如就保險契約或理賠範圍有任何疑義,惠請貴府參酌本部前揭書函協助說明,或逕洽承保保險公司承辦人周○○先生詢問(電話:02-29860505 ,分機 255),以利關懷並加強調解委員之保障。

正本

嘉義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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