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22 條已刪除,原規定行政院訂自治事項施行綱要,因牴觸地方自主而廢除。
Q · 地方制度法第2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不適用
地方制度法第 22 條已刪除,現行不再適用。原條文要求行政院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事項訂定施行綱要,作為中央指導地方落實自治事項的依據。後因被認為與「自治事項應由地方自主決定」相牴觸,反成中央介入工具而遭刪除,制度上回歸地方自主辦理、中央僅作合法性監督。
本條已刪除。它原本要求行政院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自治事項訂定施行綱要,作為中央指導地方落實自治事項的依據。後來立法者認為,由中央統一頒訂自治事項施行綱要,與「自治事項本應由地方自主決定」的精神相牴觸,反而成為中央介入地方自治的工具,因此予以刪除,回歸由各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自主辦理、中央僅作合法性監督的架構。其歷史意義在於標誌台灣地方自治從中央指導模式,朝向尊重地方自主的方向調整。
地方制度法第 22 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始規範為行政院應就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訂定施行綱要,作為中央指導地方落實自治事項的依據;刪除後,自治事項回歸由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自主辦理,中央改採合法性監督而非指導模式。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定行政院應就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訂定施行綱要,作為中央指導地方落實自治事項的依據。
因中央統一訂自治事項施行綱要被認為與『自治事項應由地方自主決定』的精神相牴觸,反成中央介入地方自治的工具,故予刪除。
回歸由各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自主辦理,中央僅就是否牴觸法令進行合法性監督,不再以施行綱要指導其內容。
原由行政院統一頒訂、指導地方如何落實自治事項的規範文件,隨本條刪除而退場。
中央僅就地方自治事項是否牴觸法令進行監督,不介入其妥當性或內容,與『指導』不同。
規範行政院,課予其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事項訂定施行綱要的義務。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 A0040003 查第22條,顯示『(刪除)』,並可於沿革查得刪除前條文。
依第18至20條所列自治事項自主辦理,並依第23條全力執行、負其責任。
查立法院法律提案系統與修法理由,重點在『中央指導牴觸地方自主』的立法討論。
看官方資料庫條文是否標『刪除』、是否有現行條文版本,以及最新修正日期。
指導介入內容妥當性(已刪除),合法性監督只看是否牴觸法令、不介入內容,後者才是現行架構。
自治事項由地方自主決定並負責,委辦事項是中央交辦、地方執行並受中央較強監督。
| 比較面向 | before_deletion | after_deletion |
|---|---|---|
| 自治事項的形成方式 | 行政院訂施行綱要統一指導 |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自主辦理 |
| 中央角色 | 指導(介入內容) | 合法性監督(不介入內容) |
| 規範依據 | 本條施行綱要 | 第18-20條自治事項+第75條監督 |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自治事項,涉及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擬訂施行綱要,報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自治事項,涉及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就地方自治團體全權處理之事項、與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事項、以及有關上下級配合辦理事項之權限,於施行綱要中明定,俾明確其權限分際。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相關法律中對於中央及地方政府權責均有相關規定,基於尊重地方自治權限及落實地方自治之考量,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應以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自治事項為劃分原則,並於各該法律中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權限,始符合地方自治精神,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自治事項,涉及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就地方自治團體全權處理之事項、與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事項、以及有關上下級配合辦理事項之權限,於施行綱要中明定,俾明確其權限分際。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相關法律中對於中央及地方政府權責均有相關規定,基於尊重地方自治權限及落實地方自治之考量,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應以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自治事項為劃分原則,並於各該法律中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權限,始符合地方自治精神,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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