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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地方制度法 第 24 條(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事業之規範)

  1. 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2. 2.前項合辦事業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事項者,得由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約定之議會或代表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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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規定,不同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事業,須經各相關議會或代表會通過後,始得設組織經營。

Q · 兩個縣市合辦的事業,首長講好就能做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第 1 項,不同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合辦事業,必須經各相關地方議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才能設組織經營。若合辦事項涉及多個議會職權,依第 2 項得由約定之議會或代表會決定。換言之,跨域合辦不是首長之間握手就算數,民意機關握有實質否決權。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一座垃圾焚化爐可以同時燒好幾個鄉鎮的垃圾?為什麼某些公共設施明明跨了縣市卻能共同營運?答案就藏在這一條。它授權各地方政府之間可以「合辦事業」,把一件單一地方做不來、或一起做更划算的事(供水、垃圾處理、公共運輸、區域醫療等)合起來經營,甚至設立專門的組織來營運。但這裡有個你該知道的關鍵把關點:合辦不是首長之間握個手就算數,必須經過各地方議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也就是說,這種牽涉到你納稅錢和公共資源的跨域合作,民意機關有否決權。你選出來的議員,就是在這道關卡上替你把關的人。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為跨域合辦事業的授權與程序規範,明定不同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單一地方難以獨力完成、或合作更具效益之公共事業合辦,惟須先經各相關地方議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始得設立組織經營,使跨域行政效率受民意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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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不同地方自治團體合辦公共事業的授權與程序,核心是合辦前須經各相關議會或代表會通過。

Q2合辦事業一定要經議會通過嗎?

是。第 1 項明定須經各相關地方議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始得設組織經營。

Q3合辦事業涉及多個議會職權怎麼辦?

依第 2 項,得由有關議會或代表會約定之議會或代表會決定,避免多頭表決僵局。

Q4哪些公共事業常用合辦方式?

供水、垃圾與焚化處理、區域醫療、公共運輸等單一地方做不來或合作更划算的事業。

Q5居民反對合辦事業要找誰?

最有效的施力點是在事業送議會表決前,向選區的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表達意見。

Q6合辦事業的決策紀錄查得到嗎?

議會通過紀錄原則上屬政府資訊,可透過議會公開資料或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調閱。

Q7第 24 條跟第 24 條之 1 差在哪?

第 24 條規範合辦事業(設組織經營),第 24 條之 1 規範以區域合作組織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

Q8未經議會通過的合辦事業有效嗎?

程序欠缺議會通過即構成程序瑕疵,可作為質疑該事業正當性或行政救濟的理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1art_24art_24_1
規範核心跨域自治事項由各地方自治團體協商合辦事業並設組織經營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處理跨區域事務
是否須議會通過協商機制,未必設常設組織明定須經各相關議會或代表會通過以行政契約/組織方式,依法定程序
組織型態協商,無固定組織得設組織經營區域合作組織(如區域治理平台)
適用情境跨域事務初步協調供水、焚化、運輸等共同事業跨區域資源利用、增進區域利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地方自治法 第284条(一部事務組合・広域連合)
🇰🇷 韓國지방자치법 제176조(지방자치단체조합의 설립)
🇩🇪 德國Kommunaler Zweckverband(Gesetze über kommunale Gemeinschaftsarbeit der Länder, GkG)
🇫🇷 法國Établissement public de coopération intercommunale (EPCI) / syndicat intercommunal(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 美國Joint Powers Authority / interlocal cooperation agreements(如 California Joint Exercise of Powers Act, Gov. Code §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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