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4 條(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事業之規範)
- 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 2.前項合辦事業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事項者,得由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約定之議會或代表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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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規定,不同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事業,須經各相關議會或代表會通過後,始得設組織經營。
Q · 兩個縣市合辦的事業,首長講好就能做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第 1 項,不同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合辦事業,必須經各相關地方議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才能設組織經營。若合辦事項涉及多個議會職權,依第 2 項得由約定之議會或代表會決定。換言之,跨域合辦不是首長之間握手就算數,民意機關握有實質否決權。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一座垃圾焚化爐可以同時燒好幾個鄉鎮的垃圾?為什麼某些公共設施明明跨了縣市卻能共同營運?答案就藏在這一條。它授權各地方政府之間可以「合辦事業」,把一件單一地方做不來、或一起做更划算的事(供水、垃圾處理、公共運輸、區域醫療等)合起來經營,甚至設立專門的組織來營運。但這裡有個你該知道的關鍵把關點:合辦不是首長之間握個手就算數,必須經過各地方議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也就是說,這種牽涉到你納稅錢和公共資源的跨域合作,民意機關有否決權。你選出來的議員,就是在這道關卡上替你把關的人。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為跨域合辦事業的授權與程序規範,明定不同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單一地方難以獨力完成、或合作更具效益之公共事業合辦,惟須先經各相關地方議會或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始得設立組織經營,使跨域行政效率受民意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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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好幾個鄉鎮合蓋的焚化爐,居民完全沒參與決定,這樣合法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合辦事業必須經各相關鄉鎮市民代表會或議會通過才能成立,民意機關就是代替居民把關的設計,代表會的審議過程通常有會議紀錄可查。若你反對,最有效的施力點是在表決前向你的鄉鎮市民代表反映。
Q2兩個地方政府合辦的事業,費用是怎麼分攤的?▾
費用分攤屬合辦事業核心約定事項,原則上在送議會通過的方案中即應載明(更詳細的契約要件可參本法第 24 條之 2)。財務若不透明,調閱議會通過紀錄與合辦協議是了解錢怎麼分、由誰負擔的正式管道,這些原則上屬可依法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
Q3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不同地方自治團體合辦公共事業的授權與程序,核心是合辦前須經各相關議會或代表會通過後才能設組織經營。
Q4什麼是合辦事業?▾
不同地方政府就供水、垃圾、運輸等單一地方做不來或合作更划算的公共事業合起來經營,並得設專門組織營運。
Q5合辦事業和跨域協商有什麼不同?▾
協商(第 21 條)是初步協調未必設組織;合辦事業(第 24 條)會設組織經營且須經議會通過。
Q6什麼叫議會保留?▾
涉及公共資源與居民權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民意機關議決才生效,第 24 條的合辦事業即屬此類。
Q7合辦事業怎麼合法成立?▾
提出構想 → 釐清涉及哪些議會職權 → 送各相關議會或代表會審議 → 通過後設組織經營。
Q8怎麼查合辦事業的費用分攤?▾
調閱送議會通過的方案與合辦契約(參第 24 條之 2),必要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
Q9居民想反對合辦事業怎麼做?▾
在事業送議會表決前向選區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表達意見,這是成本最低的施力時機。
Q10怎麼質疑合辦事業不合法?▾
調閱議會通過紀錄;若根本未經議會通過,該程序瑕疵即是質疑事業正當性與提起救濟的突破口。
Q11第 24 條 vs 第 24 條之 1 差在哪?▾
第 24 條是合辦事業設組織經營;第 24 條之 1 是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目的與型態不同。
Q12第 24 條 vs 第 21 條差在哪?▾
第 21 條是跨域事務的協商機制;第 24 條進一步到設組織共同經營,且明定須經議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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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_21 | art_24 | art_24_1 |
|---|---|---|---|
| 規範核心 | 跨域自治事項由各地方自治團體協商 | 合辦事業並設組織經營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處理跨區域事務 |
| 是否須議會通過 | 協商機制,未必設常設組織 | 明定須經各相關議會或代表會通過 | 以行政契約/組織方式,依法定程序 |
| 組織型態 | 協商,無固定組織 | 得設組織經營 | 區域合作組織(如區域治理平台) |
| 適用情境 | 跨域事務初步協調 | 供水、焚化、運輸等共同事業 | 跨區域資源利用、增進區域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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