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4-1 條
- 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 2.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 3.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 4.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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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授權地方政府跨界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協議或簽行政契約,共同上級機關對跨域合作應優先給予補助。
Q · 兩個縣市交界的事卡住沒人管,能怎麼辦?
依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相鄰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簽訂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涉及議會職權者須經各該議會同意;涉及管轄權移轉者須制定或修正自治法規。第4項更規定共同上級對跨域合作應優先給予補助。
白話解讀
你家門前那條剛好壓在兩個縣市交界的爛路,多年沒人修。市府說「那是鄰縣的地」,鄰縣說「那是你們市的責任」。這種「夾縫地帶」的困境,正是這條法律要解決的。它明文授權地方政府為了處理跨區域的自治事務、整合區域資源、增進居民福祉,可以彼此「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協議、簽行政契約」來合作。換句話說,跨界問題不是無解的三不管,法律早就鋪好了合作的軌道。更關鍵的是第4項:對於地方提出的跨域建設或合作,共同的上級機關「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協助」。這意味著跨域合作不只被允許,還被中央用經費誘因鼓勵。理解這一層,你看待跨界爛路、跨界河川污染這類問題時,就知道該追問的是「為什麼不啟動區域合作」。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為地方跨區域合作的授權規範,明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利用或增進居民福祉,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簽訂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涉及議會職權者須經議會同意,涉及管轄權移轉者須修正自治法規,且共同上級機關對跨域合作應優先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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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在規範什麼?▾
授權相鄰地方政府就跨區域自治事務成立合作組織、訂協議或簽行政契約合作。
Q2跨縣市合作要不要經議會同意?▾
涉及議會(代表會)職權者,須經各該議會同意;不涉及者可由行政機關依協議或行政契約進行。
Q3跨域合作能拿到中央補助嗎?▾
第4項明定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跨域建設或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必要協助。
Q4區域合作組織、協議、行政契約差在哪?▾
組織常設、拘束力強;協議較彈性;行政契約權利義務明確且具公法拘束力。
Q5管轄權移轉給合作組織要做什麼?▾
依第3項應制定或修正各該自治法規,否則權責移轉於法無據。
Q6第24條和第24條之1差在哪?▾
第24條規範合辦事業,第24條之1擴大為跨區域合作的概括授權與優先補助機制。
Q7跨界爛路該找誰?▾
可同時向相關地方政府陳情並援引本條,互推時再向共同上級機關反映。
Q8區域合作組織成立後權責怎麼歸屬?▾
視合作形式與自治法規而定,涉管轄權移轉者以修正後自治法規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區域合作組織 | 協議 | 行政契約 |
|---|---|---|---|
| 設立形態 | 常設組織 | 文件約定 | 公法契約 |
| 拘束力 | 高(組織化運作) | 中(依約定) | 高(公法效力) |
| 適用情境 | 長期跨域治理 | 個案性合作 | 權責須明確化 |
| 爭議處理 | 依組織章程 | 依協議條款 | 得報共同上級協調(第24條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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