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 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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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1.跨區域自治事務
2.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
3.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
⭐️跨域合作之方式
第一項➡️跨域合作方式如選擇以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為之者,則應適用第二十四條之二之規定。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24-1~§24-3屬於水平性契約。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行政契約(締約雙方地位是否平等)
水平性行政契約:地制§24-1(如:縣市之間)
隸屬性行政契約:行程§137(如:公費醫學生與教育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