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4-2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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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2規定地方合作行政契約應載明七款:訂約機關、合作事項方法、費用分攤、合作期間、生效時點、違約處理及其他權利義務。
Q · 地方政府之間合作的契約要寫哪些東西才算齊全?
依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2,地方自治團體間訂定合作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性質載明七項:一、訂約機關;二、合作事項及方法;三、費用分攤原則;四、合作期間;五、生效要件及時點;六、違約處理方式;七、其他相互權利義務事項。其中費用分攤、違約處理、生效時點三款最易釀爭議,缺漏會讓合作出事時權責不清。
白話解讀
當兩個地方政府要簽一紙跨域合作的行政契約時,你最該擔心的不是它們合不合作,而是「出事時誰負責、錢怎麼分、做多久、違約怎麼辦」這些有沒有寫清楚。這條就是專門盯緊這件事的。它列出地方合作行政契約「應載明」的七項內容:訂約的機關、合作事項與方法、費用分攤原則、合作期間、生效要件與時點、違約處理方式,以及其他相互權利義務。這不是官樣文章,這七項每一項都對應一個可能爆掉的雷:費用沒寫清楚就互踢皮球,違約沒寫清楚就出事沒人認帳,期間沒寫清楚就無限拖延。對你這個最終使用跨域服務的居民來說,這七項寫得越清楚,服務斷掉、品質出包時責任就越追得到人。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2為地方合作行政契約的應載明事項規範,列舉訂約機關、合作事項及方法、費用分攤原則、合作期間、生效要件及時點、違約處理方式、其他相互權利義務共七款,是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第24條之1訂定跨域合作契約時的法定內容檢查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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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之間簽的合作契約我看得到內容嗎?▾
地方合作行政契約原則上屬政府資訊,除法定豁免外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
Q2合作契約裡最該盯緊哪幾款?▾
實務最常爆爭議的是費用分攤原則、違約處理方式、生效要件及時點三款。
Q3這七款是強制還是建議?▾
本條用「應載明」,核心權利義務款不可省略,但開頭「視事務性質」保留形式彈性。
Q4合作契約沒寫違約處理會怎樣?▾
一方擺爛時另一方缺乏約定依據,只能循行政程序法或司法途徑,曠日廢時。
Q5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2跟第24條之1差在哪?▾
第24條之1是訂約的授權前提,第24條之2規範契約內容,第24條之3規範履約與爭議。
Q6費用分攤沒寫清楚誰負責?▾
缺約定時雙方易互推,須回到合作目的與比例原則協商或報請上級協調。
Q7合作期間沒寫會無限期嗎?▾
缺期間約定易生續行或終止爭議,本條第四款要求載明即為避免拖延。
Q8居民因跨域合作服務受損能主張什麼?▾
可申請契約內容,對照七款檢視缺漏,作為向責任機關陳情或主張程序瑕疵的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條文 | 角色 | 規範重點 |
|---|---|---|
| 第24條之1 | 授權前提 | 得為跨域合作訂定行政契約之依據 |
| 第24條之2 | 契約內容 | 合作行政契約應載明的七款事項 |
| 第24條之3 | 履約與爭議 | 依約履行義務、爭議報請上級協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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