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2規定地方合作行政契約應載明七款:訂約機關、合作事項方法、費用分攤、合作期間、生效時點、違約處理及其他權利義務。
Q · 地方政府之間合作的契約要寫哪些東西才算齊全?
看七款有沒有寫齊,缺一項就是日後爭議破口
依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2,地方自治團體間訂定合作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性質載明七項:一、訂約機關;二、合作事項及方法;三、費用分攤原則;四、合作期間;五、生效要件及時點;六、違約處理方式;七、其他相互權利義務事項。其中費用分攤、違約處理、生效時點三款最易釀爭議,缺漏會讓合作出事時權責不清。
當兩個地方政府要簽一紙跨域合作的行政契約時,你最該擔心的不是它們合不合作,而是「出事時誰負責、錢怎麼分、做多久、違約怎麼辦」這些有沒有寫清楚。這條就是專門盯緊這件事的。它列出地方合作行政契約「應載明」的七項內容:訂約的機關、合作事項與方法、費用分攤原則、合作期間、生效要件與時點、違約處理方式,以及其他相互權利義務。這不是官樣文章,這七項每一項都對應一個可能爆掉的雷:費用沒寫清楚就互踢皮球,違約沒寫清楚就出事沒人認帳,期間沒寫清楚就無限拖延。對你這個最終使用跨域服務的居民來說,這七項寫得越清楚,服務斷掉、品質出包時責任就越追得到人。
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2為地方合作行政契約的應載明事項規範,列舉訂約機關、合作事項及方法、費用分攤原則、合作期間、生效要件及時點、違約處理方式、其他相互權利義務共七款,是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第24條之1訂定跨域合作契約時的法定內容檢查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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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合作的行政契約原則上屬政府資訊,除涉及法定豁免事由外,人民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依本條,這類契約應載明訂約機關、合作事項、費用分攤、期間、生效時點、違約處理等七項。申請看到契約後,直接對照七款逐項檢查,缺哪一項、哪一項含糊,就是質疑合作草率或要求改善的具體依據。
實務上最常爆爭議的是第三款費用分攤原則和第六款違約處理方式。前者沒寫清楚,預算一緊雙方就互推;後者沒寫清楚,一方擺爛時另一方拿它沒辦法。第五款生效要件及時點也常被忽略,卻直接決定合作從哪天開始算數。判斷一紙合作契約靠不靠譜,先翻這三款。
規範地方政府間合作行政契約的七款應載明事項,是跨域合作契約的法定內容檢查清單。
訂約機關、合作事項及方法、費用分攤原則、合作期間、生效要件及時點、違約處理方式、其他相互權利義務。
行政機關以契約方式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的行為,受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下規範。
應載明是強制要求,核心款缺漏致權責不清;本條開頭「視事務性質」僅保留形式彈性而非免除核心款。
拿第24條之2七款當檢查表逐項勾稽,重點看費用分攤、違約處理、生效時點是否具體。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訂約機關申請,除法定豁免事由外應予公開。
先看違約處理方式與費用分攤原則兩款的約定,作為釐清責任歸屬的第一個依據。
避免「雙方協商辦理」這類空話,費用、違約、生效時點越具體日後越好執行。
第24條之1是訂約授權前提,第24條之2規範契約應載明的內容,兩者是前提與內容的關係。
第24條之2管契約內容要件,第24條之3管簽約後的履行義務與爭議報請上級協調。
| 條文 | 角色 | 規範重點 |
|---|---|---|
| 第24條之1 | 授權前提 | 得為跨域合作訂定行政契約之依據 |
| 第24條之2 | 契約內容 | 合作行政契約應載明的七款事項 |
| 第24條之3 | 履約與爭議 | 依約履行義務、爭議報請上級協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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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地方自治團體建立跨域合作之機制,爰增訂本條,有關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縣(市)間及鄉(鎮、市)間為進行跨區域事務之合作所訂定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之內容,得依事務性質之不同,將本條所定事項記載於行政契約中。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地方自治團體建立跨域合作之機制,爰增訂本條,有關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縣(市)間及鄉(鎮、市)間為進行跨區域事務之合作所訂定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之內容,得依事務性質之不同,將本條所定事項記載於行政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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