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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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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2規定地方合作行政契約應載明七款:訂約機關、合作事項方法、費用分攤、合作期間、生效時點、違約處理及其他權利義務。

Q · 地方政府之間合作的契約要寫哪些東西才算齊全?

看七款有沒有寫齊,缺一項就是日後爭議破口

依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2,地方自治團體間訂定合作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性質載明七項:一、訂約機關;二、合作事項及方法;三、費用分攤原則;四、合作期間;五、生效要件及時點;六、違約處理方式;七、其他相互權利義務事項。其中費用分攤、違約處理、生效時點三款最易釀爭議,缺漏會讓合作出事時權責不清。

白話解讀

當兩個地方政府要簽一紙跨域合作的行政契約時,你最該擔心的不是它們合不合作,而是「出事時誰負責、錢怎麼分、做多久、違約怎麼辦」這些有沒有寫清楚。這條就是專門盯緊這件事的。它列出地方合作行政契約「應載明」的七項內容:訂約的機關、合作事項與方法、費用分攤原則、合作期間、生效要件與時點、違約處理方式,以及其他相互權利義務。這不是官樣文章,這七項每一項都對應一個可能爆掉的雷:費用沒寫清楚就互踢皮球,違約沒寫清楚就出事沒人認帳,期間沒寫清楚就無限拖延。對你這個最終使用跨域服務的居民來說,這七項寫得越清楚,服務斷掉、品質出包時責任就越追得到人。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2為地方合作行政契約的應載明事項規範,列舉訂約機關、合作事項及方法、費用分攤原則、合作期間、生效要件及時點、違約處理方式、其他相互權利義務共七款,是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第24條之1訂定跨域合作契約時的法定內容檢查清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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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之間簽的合作契約我看得到內容嗎?

地方合作的行政契約原則上屬政府資訊,除涉及法定豁免事由外,人民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依本條,這類契約應載明訂約機關、合作事項、費用分攤、期間、生效時點、違約處理等七項。申請看到契約後,直接對照七款逐項檢查,缺哪一項、哪一項含糊,就是質疑合作草率或要求改善的具體依據。

Q2合作契約裡最容易出問題、最該盯緊的是哪幾項?

實務上最常爆爭議的是第三款費用分攤原則和第六款違約處理方式。前者沒寫清楚,預算一緊雙方就互推;後者沒寫清楚,一方擺爛時另一方拿它沒辦法。第五款生效要件及時點也常被忽略,卻直接決定合作從哪天開始算數。判斷一紙合作契約靠不靠譜,先翻這三款。

Q3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2是什麼?

規範地方政府間合作行政契約的七款應載明事項,是跨域合作契約的法定內容檢查清單。

Q4地方合作契約要載明哪七項?

訂約機關、合作事項及方法、費用分攤原則、合作期間、生效要件及時點、違約處理方式、其他相互權利義務。

Q5什麼叫行政契約?

行政機關以契約方式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的行為,受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下規範。

Q6「應載明」和「得載明」差在哪?

應載明是強制要求,核心款缺漏致權責不清;本條開頭「視事務性質」僅保留形式彈性而非免除核心款。

Q7怎麼檢查一紙地方合作契約完不完整?

拿第24條之2七款當檢查表逐項勾稽,重點看費用分攤、違約處理、生效時點是否具體。

Q8居民怎麼取得跨域合作契約內容?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訂約機關申請,除法定豁免事由外應予公開。

Q9合作契約出爭議時先看哪一款?

先看違約處理方式與費用分攤原則兩款的約定,作為釐清責任歸屬的第一個依據。

Q10草擬合作契約要避免什麼寫法?

避免「雙方協商辦理」這類空話,費用、違約、生效時點越具體日後越好執行。

Q11第24條之2 vs 第24條之1差在哪?

第24條之1是訂約授權前提,第24條之2規範契約應載明的內容,兩者是前提與內容的關係。

Q12第24條之2 vs 第24條之3差在哪?

第24條之2管契約內容要件,第24條之3管簽約後的履行義務與爭議報請上級協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條文角色規範重點
第24條之1授權前提得為跨域合作訂定行政契約之依據
第24條之2契約內容合作行政契約應載明的七款事項
第24條之3履約與爭議依約履行義務、爭議報請上級協調

角色

第24條之1
授權前提
第24條之2
契約內容
第24條之3
履約與爭議

規範重點

第24條之1
得為跨域合作訂定行政契約之依據
第24條之2
合作行政契約應載明的七款事項
第24條之3
依約履行義務、爭議報請上級協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VwVfG) §§ 54–62(öffentlich-rechtlicher Vertra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90118 增訂)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地方自治團體建立跨域合作之機制,爰增訂本條,有關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縣(市)間及鄉(鎮、市)間為進行跨區域事務之合作所訂定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之內容,得依事務性質之不同,將本條所定事項記載於行政契約中。

(099011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地方自治團體建立跨域合作之機制,爰增訂本條,有關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縣(市)間及鄉(鎮、市)間為進行跨區域事務之合作所訂定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之內容,得依事務性質之不同,將本條所定事項記載於行政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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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24-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2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2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