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