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4-3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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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3規定地方政府應依約定履行義務,發生爭議得報請共同上級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Q · 兩個地方政府合作的契約有一方違約,居民權益受損怎麼辦?
依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3,地方自治團體間的合作須依約定履行義務,發生爭議時有兩條法定途徑:先「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成本較低、較快),協調不成再「依司法程序處理」(行政契約爭議可循行政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受影響的居民雖非契約當事人,但可向共同上級機關陳情,要求啟動協調程序。
白話解讀
簽了約卻有一方不認帳,怎麼辦?這個讓人頭痛的問題,本條給了地方合作關係兩條明確的出路。它先立下一個原則:地方政府「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白話說就是契約不是簽爽的,簽了就要做到。接著它鋪了兩條解決爭議的路:第一條是「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也就是請更高一層的機關出面調停;第二條是「依司法程序處理」,也就是上法院。對你這個依賴跨域公共服務的居民來說,這條的意義是:當兩個地方政府為了合作契約互踢皮球、害你的服務斷掉時,這個僵局不是無解的死結,法律明文準備了協調和訴訟兩把鑰匙。你該追問的,是它們為什麼不去用。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3是跨域合作的契約爭議解決條款,規範地方自治團體應依合作約定履行義務,並在發生爭議時提供「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與「依司法程序處理」兩階段解決機制,使府際合作契約具備拘束力與正式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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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3在規定什麼?▾
規範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契約的履行義務與爭議解決,提供上級協調與司法程序兩條途徑。
Q2地方政府合作違約一定要上法院嗎?▾
不必。本條設先協調、後訴訟兩階段,可先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才走司法程序。
Q3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是誰?▾
指兩個爭議地方自治團體共同的上一級主管機關,例如數縣市之上的中央部會或上級地方政府。
Q4行政契約爭議走司法程序是告哪個法院?▾
行政契約爭議原則上向行政法院提起,常見為一般給付訴訟。
Q5居民因地方合作爭議受害能主張什麼?▾
居民雖非契約當事人,可向共同上級機關陳情要求協調,受有具體損害時可評估國家賠償等救濟。
Q6報請上級協調有沒有時間限制?▾
報請協調無法定期限,宜及早為之;循行政訴訟之公法上請求權原則上自得請求時起5年內行使。
Q7第24條之3和第24條之1、之2有什麼關係?▾
之1是跨域合作的授權前提、之2規範合作契約應載明事項、之3則處理履約與爭議解決,三條一體適用。
Q8地方政府可以片面停止履約嗎?▾
不宜。片面停止履約造成既成損害,在後續協調或司法程序中對該機關不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報請上級協調 | 依司法程序 |
|---|---|---|
| 啟動方式 | 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 | 向行政法院起訴 |
| 成本與時間 | 成本低、較快 | 需裁判費、耗時較長 |
| 拘束力 | 協調結論履行靠誠意 | 判決具強制執行力 |
| 適用時機 | 第一階段、維繫合作關係 | 協調不成的最後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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