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員工給與事項,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相關中央法令辦理。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85 條規定,地方各級政府、議會與代表會的員工給與,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中央法令辦理,地方不得自訂俸給標準。
Q · 地方政府很有錢,可以自己幫公務員加薪嗎?
不行,員工給與一律依公務人員俸給法
依地方制度法第 85 條,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與縣(市)議會及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及公所的員工給與事項,都要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相關中央法令辦理。地方能決定要不要進用某人、編制多少員額,但每個人領多少法定俸給、年功俸怎麼晉、加給怎麼算,尺都在中央手上,地方無權自訂一套更高或更低的標準。
你以為一個有錢的直轄市,可以給自己的公務員開出比窮縣市高一截的薪水?不行。這條把全台灣所有地方政府、議會、代表會的員工給與,全部綁到中央那一張「公務人員俸給法」的表格上。意思是:地方議會就算錢多到滿出來,也不能投票替自家員工加薪到表格以外。它鎖死的不只是薪水數字,是地方自治的一條邊界:人事權你有,但薪俸標準的決定權在中央。對你的實際影響在於,如果你是地方機關的員工,你的薪水該怎麼算、年功俸怎麼晉、加給有沒有少給,依據不是你長官的心情,是這部全國統一的法令。算錯了,你有一條明確的依據可以據理力爭。
地方制度法第 85 條為俸給法定原則的明文化規範:將全國各層級地方政府、議會與代表會的員工給與,統一綁定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及中央法令辦理。其作用在於把「給與標準的決定權」收回中央,使地方雖享人事任用權,卻不能以地方財政或政治力量自訂俸給,藉此維持全國文官待遇一致與文官中立。
不能自己說了算。依地方制度法第85條,地方各級政府、議會、代表會的員工給與事項,都要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相關中央法令辦理,地方無權自訂一套更高或更低的法定俸給標準。地方能動的是員額、編制、要不要進用這些人事權,但每個人領多少法定俸給,尺在中央手上。所以選舉時聽到『當選幫公務員加薪』,在法律上多半做不到。
能。本條把你的給與依據綁定到中央法令,所以該不該發、發多少不是長官或承辦的裁量,是有明文標準的。先用俸給法逐項對照算出差額,書面向人事單位申請查明,不服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救濟。關鍵是把爭點從『我覺得不公平』轉成『依某條某款應發而未發』,引用條號的申訴和空泛抱怨,承辦的處理態度完全不同。
把全國地方政府、議會、代表會員工的給與標準綁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中央法令,地方握用人權但無權自訂俸給標準。
公務員的俸給項目與標準須有法律明文依據,機關不能以財政、慣例或裁量任意增減。
包含員額編制、要不要進用某人等用人決定權,但不包含法定俸給標準的決定權。
包含本俸、年功俸、各項加給的標準與計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中央法令辦理。
用俸給法逐項對照算差額,備齊薪資明細與派令書面向人事單位申請查明,不服依保障法提復審。
依職等與年資對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的俸點表,加計法定加給,不依機關財政或長官裁量。
向機關人事單位申請查明與向保訓會提復審原則上免裁判費,主要成本是備齊書面證據的時間。
以薪資明細、派令、職等與年資證明逐項對照俸給法條文,找出短發項目並全程留書面。
地方能決定要不要用人、編制多少;中央決定每人領多少法定俸給,兩者界線由本條畫定。
85 條管員工給與標準的依據,84 條管地方首長的服務義務與責任,分屬給與與行為規範。
| 面向 | 地方能否自主 | 依據 |
|---|---|---|
| 員額與編制 | 可(地方人事權) | 地方制度法相關組織規定 |
| 是否進用某人 | 可(地方人事權) | 地方政府用人權 |
| 法定俸給標準 | 否(中央決定) | 公務人員俸給法(地制法第85條綁定) |
| 年功俸晉敘與加給 | 否(中央決定) | 公務人員俸給法及中央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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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員工給與事項,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相關中央法令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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