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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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民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消費借貸預約,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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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法條資訊,可以得出以下關於民法債編施行法第26條的解釋: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26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一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的消費借貸預約。這意味著,在修正之前成立的消費借貸預約仍然受到修正後的法條規定的約束。 例如,如果在修正之前成立的消費借貸預約涉及到貸方對借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給付義務,則根據修正後的法條規定,該消費借貸預約可以成立,而不必要求實際的金錢或代替物的交付才能生效。這一解釋可以根據修正的民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一以及相關的判例來支持。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判決書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521號)。
立法沿革 1 版
(0880402 全文修正)
修正之民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消費借貸預約,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之民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一有關撤銷消費借貸預約之規定,可釐清有關撤銷消費借貸預約之爭議,對預約之雙方當事人亦稱公允,是宜使修正施行前後成立之消費借貸預約一併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 第四百七十五條之一條文
- 民法法規
- 民法 第 475-1 條條文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之民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一有關撤銷消費借貸預約之規定,可釐清有關撤銷消費借貸預約之爭議,對預約之雙方當事人亦稱公允,是宜使修正施行前後成立之消費借貸預約一併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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