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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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民法債編施行法第25條,修正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使用借貸預約亦適用的問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得知具體答案。
立法沿革 1 版
(0880402 全文修正)
修正之民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使用借貸預約,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之民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一有關撤銷使用借貸預約之規定,可釐清有關撤銷使用借貸預約之爭議,對預約之雙方當事人亦稱公允,是宜使修正施行前後成立之使用借貸預約一併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 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一條文
- 民法法規
- 使用借貸名詞
- 民法 第 465-1 條條文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之民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一有關撤銷使用借貸預約之規定,可釐清有關撤銷使用借貸預約之爭議,對預約之雙方當事人亦稱公允,是宜使修正施行前後成立之使用借貸預約一併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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