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4 條
- 1.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於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
- 2.前項契約,訂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規定之期限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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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24條,該條規定了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在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這表示,民法債編施行後修正前的租賃契約應遵循修正前的規定,並且在施行日後剩餘期限比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中規定的期限長的情況下,應適用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的規定。 舉例來說,在一個租賃契約中,當民法債編施行後修正前的規定適用時,根據修正前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如果契約訂有期限,則應按照契約期限履行。然而,如果契約剩餘期限長於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中規定的期限,則應依據剩餘期限的長度進行相應的適用。 這就意味著根據該法條,即使在施行後修正前的租賃契約中,合約訂定了一個長期限,如果根據契約訂定的期限剩餘較長,那麼根據修正前的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合約仍應按照剩餘期限的長度履行。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 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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