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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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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於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
  2. 2.前項契約,訂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規定之期限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24條,該條規定了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在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這表示,民法債編施行後修正前的租賃契約應遵循修正前的規定,並且在施行日後剩餘期限比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中規定的期限長的情況下,應適用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的規定。 舉例來說,在一個租賃契約中,當民法債編施行後修正前的規定適用時,根據修正前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如果契約訂有期限,則應按照契約期限履行。然而,如果契約剩餘期限長於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中規定的期限,則應依據剩餘期限的長度進行相應的適用。 這就意味著根據該法條,即使在施行後修正前的租賃契約中,合約訂定了一個長期限,如果根據契約訂定的期限剩餘較長,那麼根據修正前的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合約仍應按照剩餘期限的長度履行。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 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全文修正)

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於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   前項契約,訂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規定之期限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880402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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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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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24 條規定:「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於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前項契約,訂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