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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於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
  2. 前項契約,訂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所規定之期限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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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於施行後其效力依民法債編之規定 施行(19.5.5)不等於修正施行(例如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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