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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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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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80402 全文修正)
修正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對租地建屋之承租人,為期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後之效力一致,爰增訂本條規定。
- 第四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 民法法規
- 民法 第 422-1 條條文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對租地建屋之承租人,為期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後之效力一致,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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