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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7 條

修正之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承攬契約,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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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27條,修正後的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的承攬契約。這意味著在修正施行前簽訂的承攬契約,也必須遵從修正後的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相關的範例,無法提供具體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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