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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1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六百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遺失、被盜或滅失之提單,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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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資料,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1條規定如下:修正的民法第六百二十九條之一,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遺失、被盜或滅失之提單,亦適用之。 這項規定指的是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遺失、被盜或滅失的提單依然受到修正後的民法第六百二十九條之一的規定的適用。 舉例來說,假設修正施行後的規定對於遺失、被盜或滅失的提單要求一個特定的程序或程序,而在修正施行前其未必有此要求。根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1條,即使是在修正施行前遺失、被盜或滅失的提單,也需要遵守修正後的規定中的程序或要求。 請注意,由於缺乏具體的案例或更多的上下文信息,這只是對該條法規的初步解讀。為了完整理解和應用該法規,建議查閱相關的法律文獻和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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