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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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9條的規定,修正後的《民法》第195條進行了修訂,此修正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也適用。修正後的第195條規定,對於不法侵害他人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或基於父、母、子、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同樣適用。這意味著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發生的情況中,如果有涉及上述侵害行為的情節重大事件,也可以參照修正後的規定進行適用。 依據參考資料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婚字第二三二號民事判決可憑,這篇範例文章中提到了一個具體案例,描述了原告徐英瑛從未與配偶張宗義離婚,但由於戶政事務所的錯誤操作而登記了離婚事項,導致徐英瑛和張宗義之間的婚姻關係變得不明確而受到侵害。在這個案例中,修正後的第195條適用於保障徐英瑛基於配偶關係產生的身分法益,並確定她與張宗義之間的婚姻關係的存在。 根據此案例,可得出結論,即使未經法院判決,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或基於父、母、子、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的事件,也可以參照修正後的規定進行適用。
立法沿革 2 版
(0190201 制定)
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公認證書,由債權人作成,聲請債務履行地之法院、公證人、警察官署、商會或自治機關蓋印、簽名。
(0880402 全文修正)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不法侵害他人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或基於父、母、子、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不法侵害他人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或基於父母、子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宜適用修正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許被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俾保護其權益,爰增訂本條規定。
- 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
- 民法法規
- 不法侵害名詞
- 法益名詞
- 民法 第 195 條條文
- 民法 第 308 條條文
民法第三百零八條之公認證書,由債權人作成,聲請債務履行地之法院、公證人、警察官署、商會或自治機關蓋印、簽名。
一、本條新增。 二、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不法侵害他人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或基於父母、子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宜適用修正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許被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俾保護其權益,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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