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同一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間為使其共有部分或基地之應有部分符合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比例而為移轉者,不受修正之民法同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或已分別設定負擔者,其物權之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受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 前項情形,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 前項情形,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依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出賣基地或專有部分時,應在該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相當處所公告五日。優先承買權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十五日內表示優先承買者,視為拋棄其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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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22222221
16 day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1995後依公廈條例§4原則上: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基地三需處分一體,2009民§799 V隨公廈條例施行後增修,公廈條例施行前,區分所有建築於專有部分與基地或共有部分已分屬不同人所有或分別設定負擔,物權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受一體化限制,此即施行法日落條款之作用
99法律0999039670:土地§34-1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8-5 V優買權
惟依土地法§34-1執行要點:民法物權編施行法§8-5 Ⅲ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法§34-1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8-5 V:基地所有人無專有部分先買權無較地§34-1迫切;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8-5 Ⅲ: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先買權較地§34-1迫切
huang999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799第五項: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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