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條,原告應負擔的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的價額中扣除。例如,如果原告在訴訟中要求對待給付的金額,這個金額不會從訴訟標的的價額中扣除,而是根據給付中最高的價額來定義訴訟標的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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