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6條,如果一起訴訟中涉及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的情況,法院應根據其中價值最高的標的來確定訴訟標的的價額。這意味著,當多項訴訟標的存在競爭或選擇關係時,僅以價值最高的標的作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的依據。 例如,如果一名原告主張多個訴訟標的,而這些標的之間存在競爭或選擇關係,法院應根據其中價值最高的標的來確定訴訟標的的價額。這意味著只有最高價值的標的會被納入訴訟標的的計算中,其他低價值的標的則不被考慮。 需要注意的是,我在提供的上述資料中找不到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條規定,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