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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5數項訴訟標的價額之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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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主張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5條規定,當一次訴訟中有數個訴訟標的時,其價額要合併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訴訟中有兩個訴訟標的,則應將其價額加總在一起計算。 然而,如果其中一個訴訟標的是附帶主張利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則不需要將其價額納入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訴訟中有兩個訴訟標的,其中一個是主張賠償損害,則這部分的價額不需要計算在內。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最高法院 97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裁定)

相關函釋 2

  • 損害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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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5 條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主張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