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主張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5條規定,當一次訴訟中有數個訴訟標的時,其價額要合併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訴訟中有兩個訴訟標的,則應將其價額加總在一起計算。 然而,如果其中一個訴訟標的是附帶主張利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則不需要將其價額納入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訴訟中有兩個訴訟標的,其中一個是主張賠償損害,則這部分的價額不需要計算在內。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最高法院 97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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