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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8土地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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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8條,當土地權或永佃權涉及訴訟時,其價額的計算是以一年的租金的十五倍為基準。如果該土地沒有租金的話,則以一年所能獲得的可視為租金利益的十五倍為基準。如果一年的租金或利益的十五倍超過土地的價值,則以土地的價值為基準。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全文,行政院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 永佃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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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8 條規定:「因土地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