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條例 第 11 條(法院之提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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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至少不得在二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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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綜合該法規的規定與相關參考資料,管收條例第11條規定法院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至少不得在二次以下。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進行管收程序時,應不時進行審問、詢問被管收人的情况,以確定其履行義務的情況。至於每月至少不得在二次以下的規定,表示法院應在每個月至少與被管收人進行兩次提詢。具體而言,在該項規定的實施中,法院應確保以適當的頻率對被管收人進行提詢,以便監督其履行義務的情況。然而,具體的提詢次數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進行彈性調整。此外,本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能夠有效地監督被管收人的行為,以確保其履行義務,並為法院提供進行下一步處理的依據。
立法沿革 1 版
(0290730 制定)
法院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至少不得在二次以下。
- 管收名詞
(0290730 制定)
法院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至少不得在二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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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