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條例 第 10 條(管收所規則之擬訂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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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規則,由各高等法院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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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管收條例第10條,管收所規則是由各高等法院來擬訂的,並且需要報請司法院核定才能發布。然而,根據我所搜尋的相關資料,我無法找到具體的法規或判決書來進一步解釋這項法條。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90730 制定)
管收所規則,由各省高等法院擬訂,呈請司法行政部核准。
(0690711 修正)
管收所規則,由各高等法院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發布。
立法理由一、審檢分隸後,各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業務,應由司法院監督,各高等法院擬定之「管收所規則」,自應由司法院核准。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本規則有涉及被管收人之規定,按其性質宜予發布,俾眾週知,爰將條文未「核准」二字修正為「核定發布」。 二、高等法院之設立,並不以「省」為限,爰將本條文中之省字刪除。
- 管收所規則法規
- 核定名詞
(0290730 制定)
管收所規則,由各省高等法院擬訂,呈請司法行政部核准。
(0690711 修正)
一、審檢分隸後,各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業務,應由司法院監督,各高等法院擬定之「管收所規則」,自應由司法院核准。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本規則有涉及被管收人之規定,按其性質宜予發布,俾眾週知,爰將條文未「核准」二字修正為「核定發布」。 二、高等法院之設立,並不以「省」為限,爰將本條文中之省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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