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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條例10管收所規則之擬訂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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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規則,由各高等法院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發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管收條例第10條,管收所規則是由各高等法院來擬訂的,並且需要報請司法院核定才能發布。然而,根據我所搜尋的相關資料,我無法找到具體的法規或判決書來進一步解釋這項法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90730 制定)

管收所規則,由各省高等法院擬訂,呈請司法行政部核准。

(0690711 修正)

管收所規則,由各高等法院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發布。

立法理由一、審檢分隸後,各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業務,應由司法院監督,各高等法院擬定之「管收所規則」,自應由司法院核准。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本規則有涉及被管收人之規定,按其性質宜予發布,俾眾週知,爰將條文未「核准」二字修正為「核定發布」。   二、高等法院之設立,並不以「省」為限,爰將本條文中之省字刪除。

  • 管收所規則法規
  • 核定名詞
(0290730 制定)

管收所規則,由各省高等法院擬訂,呈請司法行政部核准。

(0690711 修正)

一、審檢分隸後,各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業務,應由司法院監督,各高等法院擬定之「管收所規則」,自應由司法院核准。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本規則有涉及被管收人之規定,按其性質宜予發布,俾眾週知,爰將條文未「核准」二字修正為「核定發布」。   二、高等法院之設立,並不以「省」為限,爰將本條文中之省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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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管收所規則,由各高等法院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收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收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