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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條例 第 9 條(管束之限度及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收人之管束,以維持管收所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2. 被管收人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訊、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管收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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