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條例 第 9 條(管束之限度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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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管收人之管束,以維持管收所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 2.被管收人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訊、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管收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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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管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管收人的管束限度和方法。根據該條第1項,被管收人的管束應該是為了維持管收所秩序所必要的範圍內。換言之,管收人不得超出維持秩序所必要的範圍來管束被管收人。第2項則規定被管收人可以自備飲食和日用必需品,也可以接見外人、通訊、接收書籍和其他物品;然而,這些行為都必須受到管收所的監視或檢閱。這意味著被管收人可以經由管收所的授權來進行這些活動,但管收所需要對這些活動進行監視或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 - Wikisource 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 - 行政院公報 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五條 - Wikisource 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九條 - 中央法規資料庫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 - 中央法規資料庫 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之一 - 行政院公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 中央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 - 行政院公報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 - 行政院公報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 - Wikisource
立法沿革 1 版
(0290730 制定)
被管收人之管束,以維持管收所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被管收人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訊、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管收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 管收名詞
(0290730 制定)
被管收人之管束,以維持管收所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被管收人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訊、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管收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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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