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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條例9管束之限度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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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管收人之管束,以維持管收所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2. 2.被管收人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訊、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管收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管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管收人的管束限度和方法。根據該條第1項,被管收人的管束應該是為了維持管收所秩序所必要的範圍內。換言之,管收人不得超出維持秩序所必要的範圍來管束被管收人。第2項則規定被管收人可以自備飲食和日用必需品,也可以接見外人、通訊、接收書籍和其他物品;然而,這些行為都必須受到管收所的監視或檢閱。這意味著被管收人可以經由管收所的授權來進行這些活動,但管收所需要對這些活動進行監視或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 - Wikisource 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 - 行政院公報 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五條 - Wikisource 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九條 - 中央法規資料庫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 - 中央法規資料庫 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之一 - 行政院公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 中央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 - 行政院公報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 - 行政院公報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 - Wikisource

立法沿革 1

(0290730 制定)

被管收人之管束,以維持管收所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被管收人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訊、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管收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 管收名詞
(0290730 制定)

被管收人之管束,以維持管收所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被管收人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訊、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管收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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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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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收條例第 9 條規定:「被管收人之管束,以維持管收所秩序所必要者為限。被管收人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收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收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