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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條例8管收所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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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應單獨設置;未單獨設置者,得委託看守所附設之。但應與刑事被告羈押處所隔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管收條例第8條,管收所應單獨設置,如果沒有單獨設置的情況下,可以委託看守所附設。然而,該管收所應該與刑事被告的羈押處所進行隔離。這意味著管收所不應該與其他設施混合在一起,而是需要獨立建立,以確保被收押者的管理和監管工作可以獨立執行,並且與羈押處所有所區分。這樣可以確保羈押者的安全和秩序被妥善維護。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90730 制定)

管收所應單獨設置;未單獨設置者,應與刑事被告之羈押處所隔離。

(0690711 修正)

管收所應單獨設置;未單獨設置者,得委託看守所附設之。但應與刑事被告之羈押處所隔離。

立法理由管收所應單獨設置;未單獨設置者,宜委託所在地看守所辦理,爰於原條文中增列「得委託看守所附設之」等文字,俾有法律依據,並將原條文未句改為但書。

  • 管收名詞
  • 被告名詞
  • 羈押名詞
(0290730 制定)

管收所應單獨設置;未單獨設置者,應與刑事被告之羈押處所隔離。

(0690711 修正)

管收所應單獨設置;未單獨設置者,宜委託所在地看守所辦理,爰於原條文中增列「得委託看守所附設之」等文字,俾有法律依據,並將原條文未句改為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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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收條例第 8 條規定:「管收所應單獨設置;未單獨設置者,得委託看守所附設之。但應與刑事被告之羈押處所隔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收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收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