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條例 第 8 條(管收所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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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管收條例第8條,管收所應單獨設置,如果沒有單獨設置的情況下,可以委託看守所附設。然而,該管收所應該與刑事被告的羈押處所進行隔離。這意味著管收所不應該與其他設施混合在一起,而是需要獨立建立,以確保被收押者的管理和監管工作可以獨立執行,並且與羈押處所有所區分。這樣可以確保羈押者的安全和秩序被妥善維護。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90730 制定)
管收所應單獨設置;未單獨設置者,應與刑事被告之羈押處所隔離。
(0690711 修正)
管收所應單獨設置;未單獨設置者,得委託看守所附設之。但應與刑事被告之羈押處所隔離。
立法理由管收所應單獨設置;未單獨設置者,宜委託所在地看守所辦理,爰於原條文中增列「得委託看守所附設之」等文字,俾有法律依據,並將原條文未句改為但書。
- 管收名詞
- 被告名詞
- 羈押名詞
(0290730 制定)
管收所應單獨設置;未單獨設置者,應與刑事被告之羈押處所隔離。
(0690711 修正)
管收所應單獨設置;未單獨設置者,宜委託所在地看守所辦理,爰於原條文中增列「得委託看守所附設之」等文字,俾有法律依據,並將原條文未句改為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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