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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604005700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提示各看守所對於附設管收所被管收人之監禁及運動事宜

主旨

提示各看守所對於附設管收所被管收人之監禁及運動事宜,請照辦。

說明

一、監禁方面:按「管收處分」係法院就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時,拘束其人身自由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旨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意旨參照)。有鑒於被管收人本質上與刑事羈押被告及監獄受刑人身分有別。復以「管收條例」第 8 條及「管收所規則」第 3 條第 2 項,定有附設於看守所之管收所,被管收人應與刑事被告羈押處所隔離之規定。是以,各看守所於被管收人收容期間,應與其他身分類別收容人妥為分別(界)收容,俾免不當影響。

二、運動方面:為維護被管收人身心健康,各看守所除國定例假日或特殊事由外,以安排被管收人每日運動半小時至一小時為原則;又運動處所以安排於戶外為宜,惟機關經衡酌氣候狀況、被管收人健康情形,或有其他事由不適宜從事戶外活動者,得使其於室內適當處所從事運動或其他舒展身心之和緩活動,以維其健康。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連江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矯正醫療組、本署安全督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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