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非訟事件之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管轄法院。
根據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1條,如果普通法院認為自己沒有受理非訟事件的權限,就應該依據職權裁定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權限的管轄法院。這條法規確保了訴訟案件能夠由有相關專業和權限的法院受理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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