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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證法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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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定之收費標準,司法院得按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二分之一,或增至十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29 條授權司法院得以命令在 0.5 倍至 10 倍範圍內調整本章公證費收費標準,無須修法。

Q · 公證費標準是固定的嗎?

不固定。司法院得以命令在 0.5 倍到 10 倍間調整

公證費標準不是固定的。依公證法第 129 條,司法院得按情勢需要,以命令將本章規定的收費標準減至二分之一或增至十倍。也就是說,公證法第 5 章看到的具體金額(如閱覽費 200 元、副本費 200 元、外文翻譯加倍等)只是「基準值」,實際收費可能已被司法院命令上調或下調。要查當前真實收費,必須去司法院網站確認最新發布的公證費用收費標準命令。

白話解讀

你看公證法第五章「公證費用」那一堆條文,數字都寫得清清楚楚:每份兩百元、超過六張每張五元、翻譯費每百字一百到四百元。看起來鐵板一塊。但這條打開了一道側門:司法院可以用命令把所有這些收費標準減半,或增加到十倍。為什麼要留這個側門?因為法律修一次要走立法院,流程慢、政治成本高。但公證費用會跟著物價、業務難度、社會經濟狀況變動,如果每次調整都要修法,這套費用標準會永遠停在過時的數字上。所以立法者把調整權力下放給司法院:在「二分之一到十倍」這個區間內,司法院用命令就能搞定。對你而言,這條的意義是:你看到的公證費標準不是定死的數字,而是「現行命令調整後的結果」。要查實際收費,光看法條本身不夠,還要查司法院最新的調整命令。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129 條為公證費用收費標準之彈性調整授權條款,賦予司法院依情勢需要,以行政命令在原基準金額 0.5 倍至 10 倍區間內調整本章費用,無須經立法程序。此條建立「法律設基準、命令做微調」的雙層費用調整機制,是台灣行政法上典型的授權立法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司法院能把公證費調到十倍會不會太誇張?

這是法律授權的「上限」,不是現行收費。實務上司法院的調整通常是小幅度的,例如配合物價或業務調整 1.2 倍、1.5 倍之類。「十倍」這個數字是為了保留長期彈性(例如重大物價變動、特殊業務需求),讓制度有上限保護但有足夠空間。內行人提示:去司法院網站查「公證費用收費標準」,你看到的才是當前真實收費,法條的數字只是參考基準。

Q2司法院調整公證費需要立法院同意嗎?

不需要。這條已經授權司法院用「命令」方式調整,命令是行政性質的規範,不需要走立法院的立法程序。司法院可以自行發布或修改收費標準命令。內行人提示:這種「法律授權命令調整」的設計是行政法常見模式,類似的還有規費的調整、訴訟費的調整。理解這條的彈性,你會對許多政府收費的調整方式更有概念。

Q3公證法 129 條是什麼?

公證費用彈性調整授權條款。法律設定基準金額,司法院得以命令在 0.5 倍到 10 倍區間調整實際收費,不需修法。

Q4公證費調整命令是什麼?

司法院依公證法 129 條發布的行政命令,現行為「公證費用收費標準」,公布在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命令一發布即生效,所有公證人按新標準收費。

Q5什麼是授權立法?

立法者將具體規範權限委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的立法模式。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目的、內容、範圍須明確),是台灣行政法常見設計。

Q6公證費「基準金額」跟「實際收費」差在哪?

基準金額是公證法第 5 章條文寫的數字(如 200 元、1000 元等),實際收費是基準金額乘以司法院命令公布的調整倍率(0.5–10 倍)。兩者可能差異很大。

Q7怎麼查司法院最新公證費調整命令?

進入司法院全球資訊網(judicial.gov.tw)→ 公證業務專區 → 搜尋「公證費用收費標準」找最新版本命令。或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命令文號。

Q8公證費實際收費怎麼計算?

公式:實際收費 = 公證法第 5 章基準金額 × 司法院命令公布的調整倍率。舉例:基準閱覽費 200 元,若司法院命令調為 1.5 倍,實際收費為 300 元。

Q9如何申訴公證費收費爭議?

先向受任公證人查詢計算依據,若認為違反現行命令,可向當地公證人公會申訴,或向司法院民事廳檢舉。司法救濟可循訴願、行政訴訟。

Q10大宗公證業務怎麼估算費用?

先查司法院最新命令的調整倍率,依公證法第 109 條(按金額收費)計算每件基準額,乘以倍率再加總。建議事前洽公證人試算,差異可能達數萬元。

Q11公證法 129 vs 民事訴訟費調整差在哪?

公證法 129 區間寬(0.5–10 倍),由司法院主管;民訴 466 條 2 項區間較窄(通常 0.5–1.5 倍),由司法院但走訴訟費調整邏輯。前者彈性更大,後者較保守。

Q12公證費 vs 規費收費結構差在哪?

公證費依公證法主管在司法院,規費依規費法主管在行政院。公證費依本條命令調整,規費依規費法 10 條物價連動公式調整。兩者性質、主管、調整邏輯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公證法 129民訴 466規費法修法
公證費調整 vs 訴訟費調整司法院命令、區間 0.5–10 倍司法院命令、區間限定(通常 0.5–1.5 倍)
公證費調整 vs 規費法依公證法授權,司法院主管依規費法授權,行政院主管,需與物價連動
命令調整 vs 修法調整司法院一紙命令、即時生效立法院三讀,曠日廢時

公證法 129

公證費調整 vs 訴訟費調整
司法院命令、區間 0.5–10 倍
公證費調整 vs 規費法
依公證法授權,司法院主管
命令調整 vs 修法調整
司法院一紙命令、即時生效

民訴 466

公證費調整 vs 訴訟費調整
司法院命令、區間限定(通常 0.5–1.5 倍)
公證費調整 vs 規費法
命令調整 vs 修法調整

規費法

公證費調整 vs 訴訟費調整
公證費調整 vs 規費法
依規費法授權,行政院主管,需與物價連動
命令調整 vs 修法調整

修法

公證費調整 vs 訴訟費調整
公證費調整 vs 規費法
命令調整 vs 修法調整
立法院三讀,曠日廢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公証人手数料令(政令第224号、1993年)— 政令で公証手数料を定める授権構造
韓國공증인 수수료 규칙(대법원규칙)— 대법원이 규칙으로 수수료를 조정
中國公證法第 32 條 —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收費辦法
德國GNotKG(Gerichts- und Notarkostengesetz, 2013)§ 1 — 聯邦法律直接訂定,無命令調整授權
法國Décret n° 78-262 du 8 mars 1978 fixant le tarif des notaires — 行政命令訂定公證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全文修正)

本章所定之收費標準,司法院得按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二分之一,或增至十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移列。   二、為期公證費用與社會經濟狀況相契合,並能因應情勢之發展,機動調整,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例,修正本條,明定本章之收費標準,得以委任立法之方式,由司法院按情勢需要,在一定範圍內,以命令增減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五條移列。   二、為期公證費用與社會經濟狀況相契合,並能因應情勢之發展,機動調整,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例,修正本條,明定本章之收費標準,得以委任立法之方式,由司法院按情勢需要,在一定範圍內,以命令增減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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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129 條規定:「本章所定之收費標準,司法院得按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二分之一,或增至十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1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1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