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公會,以謀求公證理論與實務之研究發展,砥礪會員品德,增進共同利益,執行民間之公證人之研習、指導、監督及處理其他共同有關事項為宗旨。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30條規定公證人公會的四項法定宗旨:研究發展、砥礪會員品德、增進共同利益,以及執行民間公證人之研習、指導與監督。
Q · 公證人公會是幹嘛的?我對公證人不滿可以找它嗎?
可以。公會對公證人有法定監督責任
依公證法第130條,公證人公會有四項法定宗旨:研究發展、砥礪會員品德、增進共同利益,以及執行民間公證人的研習、指導、監督。其中「監督」與「砥礪品德」是法律明定的義務,因此你委託的公證人若有專業度或品行問題,公會不是只能轉達意見,而是有法定責任介入處理。
公證人公會這個機構,多數人從沒聽過。你以為它跟同業聯誼會差不多,但這條法律告訴你:它有四項法定使命。研究發展(推動公證理論進步)、砥礪會員品德、增進共同利益、執行公證人的研習與監督。最後一項是重點:公會對公證人有監督和指導的法律義務。也就是說,如果你委託某個公證人辦事,覺得對方專業度或品行有問題,公會不是只能「轉達意見」,而是有法定責任介入。這條看起來像裝飾性的宗旨條款,實際上是公會所有權力的法律源頭,要追問「公會憑什麼管會員」、「公會憑什麼介入研究」,答案永遠回到這條。
公證法第130條為公證人公會的宗旨性規範,明定公會以「公證理論與實務之研究發展、砥礪會員品德、增進共同利益、執行民間公證人之研習指導監督」四項目的為法定使命,構成公會自律權力與監督義務的法源基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司法院是公證制度最高主管機關,負責政策、遴選和重大懲戒;公會是民間自律組織,負責日常監督、研習、品德維護。個案爭議(收費、態度、品質)找公會比找司法院快;制度層級問題(遴選不公)才走司法院。實務上可先寄地區公會、副本給司法院民事廳,兩線並進。
公會研究包括實務疑義的統一見解、新型態交易的公證方法、跨國文書認證程序、收費標準檢討等。若你要辦新型態公證(加密資產、區塊鏈合約、跨境契約),公會研究進度快慢會直接影響你能否找到願意辦的公證人。碰到拒絕受理時,可詢問公會是否有相關研究結論或實務指引。
個案爭議先向公證人所屬地區公證人公會書面陳情,引用公證法第130條「砥礪會員品德」之法定宗旨,副本同時送司法院民事廳,兩條線並進通常可加快處理速度。
依公證法第130條設立、有四項法定宗旨的公證人自律法人,對民間公證人有研習、指導、監督之責。
規定公證人公會的四項法定宗旨:研究發展、砥礪會員品德、增進共同利益、執行民間公證人之研習指導監督。
公會對會員品行有法定維護義務,會員操守爭議時公會須介入處理,不只是同業自律口號。
兩者都是專業自律法人,但公證人公會受司法院目的事業監督、且公證業務具更高公益性與國家委託監督色彩。
整理事證 → 向地區公證人公會書面陳情並引用第130條 → 副本送司法院民事廳,兩線並進。
把訴求連結公會「砥礪會員品德」之法定宗旨,主張這是公會法定義務,比泛泛抱怨服務不好有力得多。
詢問公會是否有相關研究結論或實務指引,公會「研究發展」宗旨正是處理新型態交易公證方法的依據。
向公會反映個案爭議本身一般不需費用,但若後續循民事訴訟求償則另涉裁判費與律師費。
個案爭議(收費、態度、品質)找公會較快;制度層級問題(遴選不公、重大違失)走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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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公會,以謀求公證理論與實務之研究發展,砥礪會員品德,增進共同利益,執行民間之公證人之研習、指導、監督及處理其他共同有關事項為宗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增訂公證人公會對民間之公證人有移付懲戒及請求覆審議決之權(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第六十條),並規定地區公證人公會應為公證人辦理責任保險(第一百四十五條),而民間之公證人於執行職務前又必須參加責任保險及施以相當期間之研習(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足見公證人公會與公證業務之推行與改進關係至為密切,是故公證人公會對於公證事務之研究發展、會員品德之保持、聲譽之維護、共同利益之增進、公證人之教育研習與督導執行、責任保險之辦理、國際活動之參與以及協調同業關係等共同有關事項,均應積極介入,以發揮其應有之功能,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法施行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六十七條、奧地利公證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及我國商業團體法第一條、工業團體法第一條、工會法第一條、農會法第一條、漁會法第一條之例,增列本條,明定公會設立之宗旨。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增訂公證人公會對民間之公證人有移付懲戒及請求覆審議決之權(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第六十條),並規定地區公證人公會應為公證人辦理責任保險(第一百四十五條),而民間之公證人於執行職務前又必須參加責任保險及施以相當期間之研習(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足見公證人公會與公證業務之推行與改進關係至為密切,是故公證人公會對於公證事務之研究發展、會員品德之保持、聲譽之維護、共同利益之增進、公證人之教育研習與督導執行、責任保險之辦理、國際活動之參與以及協調同業關係等共同有關事項,均應積極介入,以發揮其應有之功能,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法施行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六十七條、奧地利公證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及我國商業團體法第一條、工業團體法第一條、工會法第一條、農會法第一條、漁會法第一條之例,增列本條,明定公會設立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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